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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0%、超2小时时长!宁夏明确十四五新能源配置储能要求

光伏们发布时间:2021-01-11 16:56:05

1月11日,宁夏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在新能源富集的宁东、吴忠、中卫地区先行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储能设施按照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逐年配置。

宁夏该文件中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储能企业等投资建设储能设施,鼓励采用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储能电站;在新能源富集、电网送出断面受限地区,鼓励新增和存量新能源项目建设储能装置,建设电网区域性共享储能设施,创造共享储能电站盈利模式。

文件还明确配置原则,原则上新增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2021年起,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新增新能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储能项目,支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此外,文件还提出对储能产业链相关企业在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土地供给、示范运营补贴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条件和政策服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区清洁能源产业一体化配套发展,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区能源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一体化配套发展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及建议,请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以正式文件反馈我委能源发展处。

联系人:李莹

联系电话:0951-5044601

传 真:0951-8301962

邮 箱:nengyuan_nx@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加快自治区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有效提升电力系统调峰备用容量,促进我区新能源消纳,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以及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跟国内储能产业发展步伐,发挥我区资源优势,把发展低碳绿色产业作为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与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工程,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水平高、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应用领先的储能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引导和信息服务,推动储能设施合理开放,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创新引领、示范先行。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鼓励各种形式的技术、机制及商业模式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试点作用,推进储能新技术与新模式先行先试,形成万众创新良好氛围。

市场主导、改革助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储能领域。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灵活性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还原能源商品属性,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加强统筹规划,优化储能项目布局。重视上下游协调发展,优化从材料、部件、系统、运营到回收再利用的完整产业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储能,健全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有序竞争。

(三)发展目标

依托我区清洁能源聚集优势,推进储能产业发展,在新能源富集的宁东、吴忠、中卫地区先行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建设“新能源+储能”示范应用项目,并在全区推广应用;“十四五”期间,储能设施按照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逐年配置;探索储能设施运营商业模式,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应用,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全面显现。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统一规划。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抽水蓄能及电化学储能等储能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布局,加快配套建设,促进网源荷储协调发展。

(二)优化开发模式。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储能企业等投资建设储能设施,鼓励采用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储能电站;在新能源富集、电网送出断面受限地区,鼓励新增和存量新能源项目建设储能装置,建设电网区域性共享储能设施,创造共享储能电站盈利模式。优化新增新能源区域储能开发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光储”“风储”“风光储”等一体化开发模式规划布局新能源,配置储能是新能源优先开发的必要条件。

(三)明确配置原则。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原则上新增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从2021年起,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新增新能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储能项目,支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四)推进示范工程。鼓励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大力引导社会投资,试验示范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装备及应用,大力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及“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示范工程。

(五)建立市场机制。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市场交易,将电储能交易纳入现行宁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中,规范交易品种,明确价格机制,通过市场发现储能价格,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弥补调峰不足,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发展。

(六)促进融合发展。推进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应用示范,提升储能系统的信息化和管控水平,促进储能基础设施与信息化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相关信息分级接入调控系统,服从调控机构调度管理,提高储能资源利用效率。

(七)健全安全防护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储能应用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防控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主体,细分安全责任界面,全面提升储能安全防护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推进储能产业发展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促进储能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促进储能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

(二)统筹规划引领。系统谋划储能设施建设、示范运营推广等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加强各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提高电网调峰能力,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率。

(三)强化政策服务。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储能产业发展政策,加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储能建设及运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储能产业链相关企业在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土地供给、示范运营补贴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条件和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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