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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风电招投标招采违法串通申请行政处罚诉讼第一案,奥吉娜撤诉!

Original 奥吉娜合成油发布时间:2024-08-13 16:52:03

  因法定代表人变更,且涉案当事人已受到法律制裁,央企风电招投标招采违法串通申请行政处罚诉讼第一案,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2024年8月13日下午,中国风电润滑油龙头企业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奥吉娜公司)诉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下称:华能新能源辽宁分公司或被告一)、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孚迪斯石油化工(葫芦岛)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三)招投标串通案(案号:(2023)辽 0192 民初 4938号),定在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庭第三次开庭,开庭前奥吉娜公司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之所以撤诉,是因为奥吉娜公司的诉讼请求之一是对华能新能源辽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处罚,目的是要惩戒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时任法定代表人鲁凤斌。而奥吉娜公司近日获悉,华能新能源辽宁分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鲁凤斌已被刑事一审判决,受到了法律制裁,因此,再继续追责已无意义。同时,如果本案法院最终做出处罚判决,那么,法律上应当是由现任法定代表人承担,而华能新能源辽宁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于2024年4月9日由鲁凤斌变更为丁春兴,显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鲁凤斌应承担的责任,由现任法定代表人丁春兴来承担既不合适,也不公平,更不是奥吉娜公司所希望的。本着毛主席“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原则,奥吉娜公司决定撤诉。(下附《撤诉申请书》)


  案件起因

  2022年8月份和9月份,原告参与了被告一举行的“华能扎兰山风电场国产化齿轮油更换工程采购项目”采购询价(询价书编号为:905609),被告一认为原告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资质要求,最终宣布原告竞标失败,被告三中标。

  在该项目招标过程中,原告发现作为招标方的被告一与投标方(中标方)被告三存在串通投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华能集团递交了举报信,后华能集团采购部监督处向原告反馈,确认原告投诉的所有问题均成立,决定对被告一相关负责人做内部处理,处理结果不公开,并宣布该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

  2023年4月,被告一应华能集团公司要求重新招标(标段编号为HNZB2023-04-3-213-01),最终仍是由被告三以低于第一次投标价格近一倍的超低价650000元中标。

  原告曾就被告一和被告三串通投标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多方寻求监督部门监管,但一直求告无门,无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诉,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函“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分工,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责范畴,国家发展改革委无权直接确定地方政府部门职责划分”(下附国家发改委回函)。

  原告据此函复要求人民政府行使监督权,但政府一直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在编号为905609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判决被告孚迪斯石油化工(葫芦岛)有限公司针对华能扎兰山风电场国产化齿轮油更换工程采购项目询价书编号为905609的中标无效;并按照中标额116.21万元的千分之十,即11621元对被告一和被告三罚款。同时,对被告一和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按照上述罚款11621元的百分之十,即1162.1元进行罚款。
  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在编号为HNZB2023-04-3-213-01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判决被告孚迪斯石油化工(葫芦岛)有限公司针对华能扎兰山风电场国产化齿轮油更换工程采购项目询价书编号为HNZB2023-04-3-213-01的中标无效;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一审开庭

  2024年3月27日9时,中国风电润滑油龙头企业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诉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孚迪斯石油化工(葫芦岛)有限公司招投标串通案(案号:(2023)辽 0192 民初 4938号),在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庭开庭。开庭后,因法官无法认定该案案由是否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该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所以,临时由法庭审理改为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将进行评议后确定本案案由及管辖相关问题,如法庭认为本案本院具有管辖权,将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予以开庭,如认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将依职权进行移送。

  2024年7月31日14:30,一审再次开庭,因需再次取证,法庭决定另行安排时间继续开庭审理。2024年8月13日13:40,第三次开庭前奥吉娜公司提交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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