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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央企招投标“民告官”首案开庭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3-12-21 15:53:31

  2023年12月20日,中国风电润滑油龙头企业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奥吉娜公司或原告)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被告)和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华阳长青公司)行政诉讼案,于2023年12月20日14时50分准时开庭,16时30分结束。

  本案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责令被告对原告向被告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事项,限期进行重新调查和答复;判令被告认定的废合成油不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无效。

  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聚焦三点:

  第一点、本案是否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被告辩称,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法院驳回其起诉。理由是:被告于2023年9月13日所作出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以下简称处理函) 是被告针对原告于 2023年6月2日通过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所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办理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 (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原告辩驳:被告作出的调查处理函未就根本问题“废合成油是否属于危废”和“华阳长青是否具有废合成油再生处理工艺”予以实质回复。该不予实质性答复的行为属于推托答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之不予答复(不当作为,程序正当但实质不正当) 的行为。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身就是对原告通过正当举报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的一种侵犯,具有可诉性;且需要被告作出废合成油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直接关系到原告的业务范围,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之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点、本案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被告辩称: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被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区域为所在的信阳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为环境保护工作。而原告在信访材料里面反映的信访对象华阳长青公司参与的招投标项目均在内蒙古等外省市,不在原告的监督管理区域,且主张保护的是竞争权利不是环境权益,被答辩人信访事项的主张不在原告的监管区域和职责范围,被告对原告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意见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规定的原告资格。

  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没有证明与第三人属于同行业或者共同参与招投标项目,所以不能证明有竞争关系。即使存在竞争关系也与被告保护环境的职责无关,所以原告举报与被告监管职责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对此,原告辩驳:首先,原告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实质是请求行政机关就废合成油是否属于危废以及华阳长青是否具备废合成油再生处理工艺进行确认,该主张属于被告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其次,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就“废合成油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未给与结论性答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原告的业务范围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原告与行政机关的未明确答复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 25 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诉解释》第 12 条第 5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之规定,原告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三点、被告的行为属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诉举报进行全面调查答复。

  一是,关于“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合成油型风力发电机齿轮箱油的回收和再生处理”问题。在没有明确废合成油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属于商业经营活动,暂不应按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未经鉴别的情况下,答辩人不能妄下结论属于危险废物,这是严谨的态度。

  二是,关于原告提出的华阳长青公司违法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参与招投标问题。相关招投标活动发生在外省市,不属于答辩人的监管辖区及职责范围,如被答辩人对华阳长青公司参与招投标的合法性有异议应向属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反映。

  对此,原告辩驳:原告与华阳长青同为合成型风力发电机组齿轮油的出售加工企业,因华阳长青公司有《危废许可》HWO8(900-217-08)资质,故在废合成油的项目中屡屡中标。但是,华阳长青公司的上述资质只是处置废矿物型润滑油,废矿物型润滑油和废合成型润滑油依据国家分类标准,属于不同类化学品。

  如果废合成油属于危险废物,那么华阳长青用处置废润滑油的资质从事处置废合成油的项目就有悖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 条,属于违法使用许可证。

  如果废合成油不属于危险废物,那么从事废合成油项目就不需要《危废许可》,华阳长青公司凭借《危废许可》中标废合成油项目就毫无根据,这是原告进一步维护招投标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原告向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其中两点非常关键的核心内容也是需要被告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的内容,在被告书面复函中均没有予以正面以结论性意见予以答复。

  原、被告、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案件始末

 

  一、案件要点

  1、原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环境局,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责令被告对原告向被告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事项,限期进行重新调查和答复;判令被告认定的废合成油不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无效。

  二、案件起因

  奥吉娜公司在参与各央企风电润滑油招投标采购中发现,注册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的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阳长青公司),凭借其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屡次以“风电齿轮油再生利用”的名义中标。然而,奥吉娜公司发现,华阳长青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并不包含合成型废风电齿轮油,属于违规使用,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于是,2022年10月18日,奥吉娜公司依法向国家生态环境部(以下称:环境部)进行举报。按程序,举报调查由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以下称:固始分局)办理。

  三、一波三折

  2023年3月9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分局通过12369环境信访平台的短信答复:“反映问题不属实”。3月10日,奥吉娜公司向固始分局负责人电话询问,其解释称:经调查核实,华阳长青公司没有再生风电润滑油销售,出售的是新油。否定了奥吉娜公司的举报内容。对此,奥吉娜公司表示强烈不满。3月11日,奥吉娜公司向环境部投诉固始分局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2023年5月26日,奥吉娜公司收到12369环境信访平台的短信答复。答复部门为信阳环境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答复称,华阳长青的许可证有效期没有问题,与举报内容风马牛不相及。

  2023年6月13日,奥吉娜公司再次向环境部提出申诉,指出,奥吉娜举报的不是许可证有效期问题,而是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错误、违法。

  2023年7月27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回复称,经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未发现固始分局不作为情况。

  2023年8月3日,奥吉娜公司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称:环境厅)举报信阳环境局包庇固始分局的行为。环境厅对此高度重视,有关处长和奥吉娜公司负责人进行了面谈。

  2023年9月13日,信阳环境局向奥吉娜公司致《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函中:一是,以“齿轮箱”替换“齿轮箱油”,偷换概念;二是,做出了废风电合成(齿轮)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三是,未发现固始分局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不当行为。再次否定奥吉娜公司的举报和投诉。

  四、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8日,奥吉娜公司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将信阳市环境局和第三人华阳长青公司诉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2、责令被告针对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被告申诉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事项,限期进行重新调查和答复;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2023年9月13日调查处理函认定的废合成油不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法律规章的规定,无效。

  五、受理开庭

  2023年11月14日, 奥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豫1503 行初188 号】。2023年12月1日,奥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案号:(2023)豫1503行初188号),奥吉娜公司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和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2023年12月20日14时50分开庭审理。(奥吉娜合成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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