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宁市贯彻浙江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承接落实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清洁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项目,整市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推进一批储能、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仓储物流、水利等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原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贯彻<浙江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承接落实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4日
海宁市贯彻《浙江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承接落实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嘉兴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海宁实际,就贯彻浙江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制定承接落实方案。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实施有效投资争锋竞赛,锚定“投资700亿、招引700亿、谋划700亿”目标,围绕省“千项万亿”工程、省重点建设项目、嘉兴市“551X”工程,计划安排年度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54个,总投资1218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
(一)优化财政资金配置。聚焦重大项目资金保障,市财政2023年预算计划安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30.13亿元,其中交通类资金17.25亿元,城建类资金5.23亿元,教育卫生类资金6.30亿元,其他类1.35亿元。每年安排10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二)向上争取资金支持。抢抓政策窗口机遇,积极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资金、金融工具对重大项目的支持,按照“项目等资金”的原则,谋划储备一批符合国家、省重点支持投向领域项目,力争发行专项债券36亿元以上,力争中央预算内投资1亿元以上,全市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20亿元。
(三)加强土地要素保障。2023年,全市供应国有建设用地8000亩,力争6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获取国家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3800亩。全年获取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少于2500亩,其中争取获得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指标800亩以上(含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取增减挂钩节余指标2000亩。强化计划指标执行,确保6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率不低于50%、10月底前执行率不低于80%。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落实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管理制度,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建设项目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用地预审阶段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规划土地用途的情形,不再提交规划调整方案。
(四)强化用能要素保障。2023年,力争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50万吨标准煤以上。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镇(街道)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镇(街道)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并可用于平衡新上项目用能需求。优化拓展能耗指标来源,力争腾出存量用能空间10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各类企业(含规模以下)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
(五)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加快清洁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项目,整市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推进一批储能、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仓储物流、水利等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市科技局牵头实施)
贯彻落实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在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高能级创新平台打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企业培育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全市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8%,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66%。
(六)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市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34.82亿元,其中,科技创新投入6.95亿元,人才支撑投入2.30亿元,教育支撑投入25.57亿元。
(七)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人才贷”、“浙科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人才创业险等增量扩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区域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给予便利化外债额度。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鼓励使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
(八)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企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纳入上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同时按照政策给予薪酬补助、研发支持、安居保障等多层次支持保障。充分发挥紧缺型、高技能、特殊岗位人才在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有力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建立从准入、选聘、激励、考评到退出的制度体系,创新国有企业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
(九)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创建。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我市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立项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经费。实施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对示范项目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申报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十一)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对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每家企业给予研发费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近三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费20%的财政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且近三年每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均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财政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在我市设立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
(十四)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不低于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配合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分别给予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低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备案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等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
三、“142”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由市经信局牵头实施)
组织实施“新兴海工程”,构建“248”总体框架,实施工业跃升争锋竞赛,打造1个时尚产业千亿级制造业集群,光伏新能源、泛半导体、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4个500亿级制造业集群,生命健康、航空航天2个100亿级制造业集群。2023年,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力争规上工业亩均增加值增长6.5%,亩均税收增长6%。
(十五)统筹财政资金支持。聚焦“142”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市本级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6.02亿元。其中,实验室建设资金1.35亿元,“腾笼换鸟”专项经费1.4亿元,支持“两化改造”“专精特新”企业培育、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与推广应用、工业稳增长等资金0.97亿元,支持人才引育、人才服务等资金2.3亿元。2023年继续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1%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产业园区配套设施三大方向。
(十六)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谋划组建整合100亿元新兴海工程母基金,用于支持“142”制造业集群发展。积极争取上级政府产业基金支持。
(十七)强化金融支持服务。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政策更好更快落地,2023年,力争全市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40亿元。贯彻落实企业“上市100”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工程,培育更多带动作用强的制造业上市公司。
(十八)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全市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除负面清单外,新供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确保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精准有序供应产业用地,继续实施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差别化供应工作,探索工业用地长期租赁供应体系。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混合产业用地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推动新一轮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落地,丰富我市产业用地类型。对已开工建设,但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试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待受让企业投入建设达到要求后办理正式转移登记,加快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促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2000亩,建设用地腾退7000亩,盘活供应国有存量建设用地4000亩,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支持“142”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对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工业(一般通用厂房)容积率下限按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上浮0.5执行,一般不低于1.5,上限放宽至4.0,建筑密度上限指标统一按60%控制。
(二十)加强制造业人才招引培育。推进“产才融合”,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向“142”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重点引育科创领军类人才、工程师人才、青年人才、工匠及高技能人才等,靶向引育各级领军人才30名以上。实施新时代海宁工匠培育工程,新增技能人才1.3万名、高技能人才超0.7万名,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抢抓服务业发展新机遇,全面构建“556”现代服务产业体系,培育百家高水平服务主体,实施服务业千亿项目计划。2023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7%。
(二十一)落实财政资金保障。以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为重点领域,聚焦现代物流、科技信息、文化产业、旅游服务等行业,市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4.95亿元支持服务业发展,其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0.2亿元,文化产业、时尚产业、扶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0.17亿元,金融发展资金0.5亿元,科技项目经费0.65亿元,人才、养老服务及就业等专项资金3.43亿元。
(二十二)支持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支持海宁市数字时尚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创建省级服务业高能级创新发展区,鼓励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积极争创嘉兴市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对当年入选的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助经费。优先推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内企业申报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优先安排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用地。
(二十三)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并购、联合、控股等方式做大做强,以亿元以上、近亿企业和近限企业为重点,实施“雄鹰行动”和“556”龙头企业培育计划,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纳入全市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支持重点服务业企业申报省级、嘉兴市级领军型企业及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企业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二十四)强化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撑。聚焦科技研发、管理咨询、金融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引育服务业高端人才,结合我市现有人才政策,按照规定给予住房补贴、经费补助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全球顶尖人才实行“一人一议”,探索实施重要关键岗位人才政聘企用机制。
(二十五)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组织实施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支持信息服务业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实现信息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全覆盖。加大列入首版次目录产品的推广应用,对新认定的首版次软件,按国家级、省级、嘉兴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应用保险,按省级、嘉兴级分别给予保费90%、60%的补助。
(二十六)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积极争取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泛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生产制造方式转型项目、首台套提升工程等。积极组织申报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获评嘉兴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投资额25%以内、最高300万元奖励。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二十七)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出台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以钱塘国际旅游长廊为核心的“一廊一城一带”全域文旅融合发展格局,统筹文旅资源开发,鼓励民宿、露营等旅游新业态有序发展。对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年度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优先保障土地和资金要素。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含乡村旅游发展用地)。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和废弃矿山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各类文化创意工作室、非遗传承人、设计工坊、制造类企业等开展文化创意产品设计,鼓励文博单位、文化场馆在现有体制机制下,探索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模式。鼓励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民营剧团和各类文化演出机构等积极参与旅游景区演艺项目的制作和演出。争创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五、交通强市建设政策(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
统筹推进交通强省、交通强市建设重点项目和任务,加快建成区域性轨道交通枢纽、高效便捷公路枢纽、海河联运枢纽“三大枢纽”,着力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
(二十八)增强资金要素保障能力。围绕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海河联运强港建设,2023年市财政计划安排综合交通重大项目资金17亿元。争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发展等专项资金2亿元、普通公路一般债券2.1亿元。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专项债等,拓展项目融资渠道。
(二十九)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纾困政策。继续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ETC车载装置的3类、4类客车通行费实行阶段性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实施期限6个月,具体时间待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后按要求落实。继续实行海宁市境内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高速免费通行)政策,做好浙F牌照、海宁籍浙A牌照、经认定的海宁市F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异地登记的一类小客车高速通行费用的减免。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等“两企两个”群体。
(三十)支持多式联运发展。根据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操作办法,对集装箱航线开辟等予以支持,落实130元/标箱的集装箱海河联运补助政策。
(三十一)便利货运车辆通行。推行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一网通办”“一城通办”。全时段允许轻型及以下新能源货车在限行区域内(不含快速路)通行。落实对黄牌、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实行平峰时段不受限制通行的政策。
(三十二)便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取消两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制度,不再签注纸质诚信考核等级,并进一步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大力支持和指导网络货运企业发展,优化推广网络货运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模式,方便个体货车司机开具发票。积极建设“司机之家”,提升道路运输服务水平。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市商务局牵头实施)
实施招大引强争锋竞赛,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巩固提升对外开放优势,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积极抢订单拓市场,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恢复向好。2023年,确保出口占全国份额稳定,力争实际使用外资完成4.35亿美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左右,引进世界500强项目、总投资超亿美元项目8个以上,引进总投资超亿元产业项目100个以上。
(三十三)强化财政资金支持。聚焦稳外资稳外贸促消费,市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0.65亿元,主要用于会展奖励、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外资招引激励、境外参展、出口信保、反倾销应诉、对外投资、服务外包等。
(三十四)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等政策。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培育精品国潮国货消费,新培育“嘉兴老字号”1个以上。持续推动我市零售业、餐饮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举办各类消费类展会。
(三十五)培育发展一批消费新场景。开展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力争创建省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3个。提升城市消费能级,支持推进高品质步行街改造提升、夜经济集聚区和智慧商圈建设。
(三十六)加大外贸支持力度。继续深化“出海抢单”行动,全年重点支持展会50个以上,政府牵头与协会、企业自行组织出国(境)拓市场团组30个以上、企业300家以上。 对企业境外营销网络费用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及行业协会参与反倾销应诉。政策性外贸产业专项贷款增长10%以上,对材料齐全的出口信用保险限额批复办结率不低于90%。开展出口信保政府统保,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给予最高6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经费。对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给予贴息支持。
(三十七)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争取1个及以上项目列入省级重点培育数字项目名单。鼓励跨境电商创新发展,鼓励跨境电商综试区平台项下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自建或租赁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品牌出海、全球开店和独立站领航业务。积极培育省级公共海外仓。
(三十八)深化全球大招商行动。加大赴境外招商引资洽谈力度,组织赴境外招商团组不少于10个。加大制造业外资招引力度,围绕“142”产业集群建设,开展产业链招商,加大基金招商力度,深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建设,推动在外浙商、侨商回归。支持重点产业平台开展外资招引。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打造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强市,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动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三十九)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围绕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三大目标,全面强化财政支持力度和精度。2023年市财政预算安排5.68亿元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其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78亿元,粮油稳产保供资金1.25亿元,农业“双强”资金0.25亿元,乡村建设和治理资金1.98 亿元,促进农民共同富裕资金0.42亿元。
(四十)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与省担保集团对接合作,力争全市政府性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余额达到40亿元。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强化乡村振兴金融产品供给,提升为农服务质量。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不断降低农险综合费率,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运营,按照农村资金互助会担保资金月均余额,给予最高3%的风险补偿。市财政对创业初期资金不足的农业主体,按人民银行一年期LPR给予50%的贴息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
(四十一)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实行“清单制+责任制+时限制”管理,加快推进马桥街道等4街道(镇)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争创省级精品工程,新立项长安、丁桥、袁花、黄湾4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2023年完成建设用地复垦2000亩,新增垦造耕地2000亩。研究制定补充耕地指标乡镇调剂办法,对符合国家、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重大项目,做到“能申请尽申请”,积极对接丽水、衢州等地跨市补充耕地指标异地调剂,开展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工作,拓展补充耕地渠道,保障全市用地耕地占补平衡。
(四十二)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启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绿色农田以及农田退水“零直排”建设。2023年,全市开展绿色农田示范工程1.0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1.72万亩。争取通过验收省级现代农业园区1个,积极争创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开展数字农业工厂和未来农场建设,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四十三)支持粮油规模化生产。市财政对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不含大小麦)种植、油菜连片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农业主体,在省财政补贴基础上,每亩增加不少于30元的补贴,并落实规模种粮补贴动态调整政策。对投保稻麦、油菜种植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农户,由市及以上财政全额承担保费。落实订单良种奖励、最低收购价、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杂交水稻制(繁)种保险等常态化补贴政策。
(四十四)推进乡村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实施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打造5条镇级美丽乡村风景线,争取3个和美乡村示范村(省级未来乡村)创建,启动和美乡村示范片区建设。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安排250万元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落实农村生活污水管网运维奖补和处理终端建设改造补助。启动实施第八轮“强村富民”计划,对“飞地抱团”和共富体项目建设以及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给予奖补。
(四十五)深化农业“双强”行动。支持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设立农业专家团队等专项经费。省市县联动选派科技特派员60人以上,给予市本级科技特派员保险与往返路费补贴。对水稻育秧和烘干中心、开展水稻机插作业的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给予奖补,大力支持农事(农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四十六)支持农业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农业主体在设施设备投入、农业机器换人、数字化建设改造、农产品冷链物流等领域开展项目投资,市财政按项目投资给予30%-50%不等补助。支持农业经济开发区创建,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新编海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同时确保安排至少5%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
(四十七)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根据全省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制定细化可操作的工作措施,确保财政、土地奖励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命名小镇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调整四至范围,原则上不超过5平方公里。
(四十八)推动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申报标志性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项目15个。用足用好省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补助资金。推动政策性银行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
(四十九)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改革,落实并加快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积分制度,以积分为依据实现紧缺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加快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人钱地”挂钩政策。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实施)
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等民生大事,实施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积极探索、不断擦亮劳有所得、幼有善育、学有优教、病有良医、住有宜居、老有康养、弱有众扶七张名片,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量的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领域。
(五十)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聚焦办好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市财政2023年预算共安排31.81亿元,其中: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资金21.35亿元,各类学生资助资金0.08亿元,就业、高技能人才资金0.53亿元,医疗、卫生资金6.40亿元,养老保障资金0.37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67亿元,困难群众、残疾人、优抚对象、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帮扶救助资金1.41亿元。
(五十一)支持推进“劳有所得”。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嘉兴政策规定及时同步调整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水平。推广产业工人“能级工资”制度,引导制定技能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持续开展重点群体精准就业帮扶活动,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全年重点群体帮扶率95%以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推动建设“零工市场”3个以上,实现市域灵活就业服务全覆盖,积极争取省级示范“零工市场”。多渠道支持稳岗扩岗。扩大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探索将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切实保障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的权益。
(五十二)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学有优教”。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助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多样发展和职业教育融合创新发展。深化与高校校地合作,全面建设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合作教育样板区。有序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工作。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争创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推进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落实普通高中属地招生,推进普通高中分类办学。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善办学条件,落实义务教育领域“钱随人走”政策。健全教师激励机制,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建设“机电一体化”省级高水平专业群,争创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个。
(五十三)支持推动“病有良医”。推进高水平县级医院建设,市人民医院二期,市第二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市人民医院力争达到三甲医院技术标准;市第四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创建三乙专科医院;康华医院通过二甲综合医院复评。提升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新建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床位44张。开展同质同标的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2023年完成健康体检13万人。
(五十四)支持推进“住有宜居”“老有康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7000套(间);1600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完成投资1.7亿元,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1000户以上;计划开工改造老旧小区1个8栋。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打造城乡风貌样板区3个,新增“温暖嘉”未来社区2个。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23年,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165张,新增社区老年食堂不少于12家,助餐服务城乡社区覆盖率达到100%,康养联合体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五十五)支持推进“弱有众扶”。完善低收入群体救助帮扶和兜底保障机制,加强市级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建设,完善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会救助服务联体建设。加强困难群体动态监测,健全民政、人社、医保、残联等多部门联动的低收入人口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实现分层分类精准救助。持续深化“三走”活动,加强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现幸福清单送达率和探访关爱率100%。加强残疾人服务保障,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根据上一年度全市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证明,及时调整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加强海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推进市、镇(街道)、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三级联动,实现全市各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各村(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两个百分百。大力培育慈善组织,实现镇(街道)慈善组织全覆盖。进一步发展慈善信托事业,加强慈善信托对全市困难家庭救助。
上述8个领域政策市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约83.76亿元。各领域政策市级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要素保障牵头单位,抓紧出台配套政策文件,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各镇(街道)要充分配合,发挥属地主体作用,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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