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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电力上高2×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核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4-26 10:57:56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2×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宜春市发展改革委、长安电力华中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宜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核准的请示》(宜市发改能源〔2024〕3号)、《长安电力华中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2×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申报核准的请示》(长安华中司发〔2024〕8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委委托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完成了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核准的评估。经研究,现就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2×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上高扩建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提高江西电力保障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江西省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等文件,同意建设上高扩建项目(2311-360000-04-01-998066)。

  项目单位为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

  二、项目位于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上新村。

  三、项目建设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及有关配套设施。建设容量已纳入《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

  四、项目总投资83816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67634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为:陕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51%、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49%。

  五、项目以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系统,送出工程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六、项目所需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等招标事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按照本文件附件规定执行。

  七、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及相关文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609232023XS0010498号)、《中共上高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2×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关于印发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2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纪要的通知》(电规发电〔2024〕131号)等。

  八、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在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备案。未完成报建及备案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九、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市、县两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总体要求,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派驻监管机构及省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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