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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电科院主编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发布

电科院发布时间:2021-02-07 00:00:00

 

2月3日,由国家能源集团电科院主编的江苏省地方排放标准《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7-2021正式发布,并于2021年3月8日正式实施。

随着近年来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燃气轮机氮氧化物排放环保优势受到挑战,江苏省燃机总装机容量在十三五末期已达1900万千瓦左右(约占省内总装机容量的20%)。制定更加严格的固定式燃气轮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是大势所趋。

电科院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标准的制定工作。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调研和讨论,充分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最终按期完成了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做出了重大创新:一是取消固定式燃气轮机关于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要求,既符合燃气轮机的实际排放水平,又减少了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避免环保执法风险,同时实现了与国际通行标准的接轨;二是本标准参考欧盟等国际上的达标判定方法,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制定了综合达标判定方法,即污染物排放浓度同时满足月均值≤限值、95%的小时值≤限值的200%、日均值≤限值110%;三是明确启停机及50%以下负荷为豁免负荷阶段,豁免负荷阶段的排放数据不计入污染物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

根据测算,标准实施后,江苏省典型市环境空气中PM2.5日均和年均值分别可减少1.33-2.37 μg/m3和0.06-0.17 μg/m3,二氧化氮日均和年均值可分别降低1.83-6.95 μg/m3和0.25-1.21 μg/m3

新标准的实施,对江苏省实现“十四五”期间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进一步减排,持续改进本省空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长三角等其他地区固定式燃气轮机氮氧化物减排与标准加严具有借鉴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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