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要求,福建能源监管办会同福建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对我省煤电行业节能升级改造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方案》明确了福建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提出通过电价补贴、发电量奖励、实施差别化排污收费、鼓励排污权交易等手段,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和综合节能改造,并下达了改造计划表,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全省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2017年前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任务。同时,《方案》明确了各发电集团(企业)是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每年对各企业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方案》要求,到 2017年底,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 310 克/千瓦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相关部门将依法对不达标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对已享受节能减排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