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法141: (2023)京03民终7676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2017年4月,金第万科公司(用电方)与城市电力公司(投资方)签订《电储能设施投资运营合同》,主要约定:
1、城市电力公司同意向金第万科公司投资运营电储能设施,并通过电力供应方向金第万科公司提供优惠电力供应;金第万科公司同意向城市电力公司提供电储能设施投资运营所需要的相关支持。
2、项目名称:住总万科广场储能项目;项目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东路;项目规模:储能容量6500kWh,充放功率2000kW;项目投资额:2600万元。
3、优惠电价为:电储能设施在电价峰时段(含尖峰时段)所释放电量的电价,比乙方现行或乙方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后乙方享受的峰电时段(含尖峰时段)电价降低0.10元/kWh。
二、2018年4月仍处于试运行阶段,北京市消防部门不允许通电,现该电储能设施未运行。由于电储能设备因质量问题已被相关法院判令拆除,故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金第万科公司主张,1、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2、城市电力公司赔偿滞纳金损失9万元、违约金64万元等。
四、法院认定:
1、城市电力公司因与建设单位就涉案项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导致涉案项目被拆除,从而导致涉案合同被解除,故城市电力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双方解除合同。
3、城市电力公司赔偿滞纳金损失9万元、违约金5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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