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笔者认为,只有准确理解并回答好何谓“积极稳妥推进”、如何“稳妥推进”、如何“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才能坚定不移更好地履行承诺。
警惕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错误论调
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的主动选择,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事务中许下庄严承诺,积极参与引领国际气候治理的行动,充分体现了大国担当,有力地驳斥了个别学者所说的“碳达峰碳中和只是政治表态未必真正实施”的错误论调。
对碳达峰碳中和要积极推进,不能消极应付。积极推进就是围绕“双碳”目标谋划时间表和路线图、创造必要条件、推动低碳科技创新、推进低碳制度设计、采取实质性举措。消极应对则是做表面文章,“雷声大雨点小”,甚至试图抓紧实现碳排放“攀高峰”。
对碳达峰碳中和要稳妥推进,不能冒失推进。稳妥推进就是统筹兼顾经济发展和“双碳”目标,坚持“先立后破”,顾及经济基本面特别是民生保障。冒失推进则不顾经济基础、现实条件和民生保障,例如在天然气没有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就实施“煤改气”,导致工作被动。有的地方在缺乏足够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扬言“2025年实现碳达峰,2030年实现碳中和”。殊不知,我国不同于发达国家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经济结构和经济质量自然演化完成“自然达峰”,而是需要人为控制;发达国家的碳中和时间大多确定于2050年,而以我国及其各个地区的发展阶段、排放基数、基数条件,在2030年实现碳中和是脱离实际的。
统筹兼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做到“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需要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思维、系统方法,统筹兼顾各方面和全过程工作。
统筹兼顾“双碳”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实现“双碳”目标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要把实现“双碳”目标置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高度统筹谋划。实现“双碳”目标不是只要应对气候变化、不要推动经济发展,而是既要应对气候变化,又要促进经济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在“双碳”目标下争取经济成本最小化;另一方面在发展目标下追求碳排放最小化。既不能不惜一切代价追求经济目标,又不能不惜一切代价追求“双碳”目标,而要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统筹兼顾碳达峰和碳中和。“双碳”目标是一个体系,也要进行系统谋划和优化选择。“双碳”目标是碳达峰和碳中和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目标。碳达峰时间节点确定后,关键就是确定“峰值”。峰值定低了,近期发展压力加大,远期碳中和目标较容易实现;峰值定高了,近期发展压力相对较小,但远期碳中和的目标实现难度会加大。碳达峰的峰值确定后,关键就是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达峰时间早,近期难度加大,远期难度减小;达峰时间迟,则近期难度减小,远期难度加大。所以,在国家和区域层面统筹确定碳达峰的峰值及达峰时间已成为当务之急。
统筹兼顾碳减排和增碳汇。碳中和是人为排碳量与人为增汇量相等时的状态。碳排放量趋于零,即使没有碳汇增量,也是碳中和;碳排放量减少到一定程度,被新增碳汇所吸收,也是碳中和。试图达到碳零排放的边际成本极高甚至难以估量。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边际点是二氧化碳边际减排成本与碳汇边际增汇成本相等。这就意味着一方面要以碳减排为主要方式,通过能源结构优化和能源效率提升、产业结构优化从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通过消费结构优化从高碳消费转向低碳消费实现碳减排。另一方面要增碳汇,通过森林、湿地、农地、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通过碳捕捉、碳封存、碳填埋、碳利用等工程技术手段实现工程系统增汇。
此外,在调整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效率、统筹兼顾工程技术碳汇和生态系统碳汇等方面也需要统筹兼顾,只有做到“统筹兼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创新驱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做到“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需要创新驱动,大力推进低碳科技创新和低碳制度创新。
低碳科技创新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根本驱动。无论是生产的低碳化还是消费的低碳化、优化能源结构还是提高能源效率、碳减排还是增碳汇,都离不开低碳科技创新。通过低碳科技创新能够提高收益、降低成本,实现从高碳科技向低碳科技转变,进而实现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变、低质量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低碳科技创新不到位,要么是“经济不低碳”(内部成本加外部成本大于收益),要么是“低碳不经济”(成本大于收益)。低碳科技创新到位,才能实现从“低碳不经济”向“低碳且经济”转变,放弃“经济不低碳”的模式。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成本从2010年每度1.1元下降到2020年的每度0.3元以下,完成了从依靠财政补贴到依靠市场获利的转型,就是通过低碳科技创新实现的。
低碳制度创新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根本保证。在现有技术状况下,低碳制度创新也可以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选择。征收碳税,可以遏制高碳产业的发展和对高碳产品的消费;提供低碳补助,可以激励低碳产业的发展和对低碳产品的消费。2010年,实现内蒙古煤炭资源就地利用的火力发电,只需每度电0.16元的成本,高额利润是建立在没有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的。现在,如果对每度火力发电征收0.14元以上的碳税,那么其竞争力将不如太阳能光伏发电,这样就为推动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开辟了一条路径。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可以激励企业将稀缺的碳排放权配置到能够带来更高碳生产率的区域、行业或企业,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选择碳税制度还是选择碳权制度,选择碳减排还是选择增碳汇,面临着制度的优化选择问题。
应以低碳制度创新驱动低碳科技创新。低碳补贴制度可以激励企业低碳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进而加快低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丰富市场的低碳产品,促进低碳消费。碳税制度可以约束企业高碳技术的应用,进而加快淘汰高碳产品的生产,遏制对高碳产品的消费。这时,低碳制度就成为低碳技术替代高碳技术、低碳产品替代高碳产品、低碳消费替代高碳消费的驱动力量。此外,低碳制度还可以激励低碳科技创新以及低碳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作者:沈满洪 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书记、生态文明研究院院长,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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