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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就新型储能建设征求意见

能源发展网发布时间:2021-06-23 00:00:00

6月22日,国家能源局就《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包容审慎原则,包括规划引导、备案建设、并网运行、监测监督等方面。

备案建设方面,意见稿明确了新型储能备案的内容及相关手续,并要求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在法人、项目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后,及时到备案机关更改项目信息。此外,意见稿强调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在电池取得一致性管理技术取得关键突破、动力电池性能监测与评价体系健全前,原则上不得新建大型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已建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应定期评估电池性能、加强监测、强化监管。

并网运行方面,意见稿要求电网企业应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并网调试和验收。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则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 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吸取前段时间储能项目事故的经验,要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消防救援联动机制。项目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落实项目运行期间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意见稿还提出,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新型储能管理平台,实现全国新型储能项目信息化管理。并将此作为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运行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的重要依据。

 

全文如下: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有序、 安全、健康发展,支撑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的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储能项目。

第三条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包容审慎原则,包括规划引导、备案建设、并网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 的行政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负责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发展、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政策执行、并网调度、市场交易及运行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可再生能 源发展规划、能源技术创新规划等相关文件精神,在论证发展基础、发展需求和新型储能技术经济性等的基础上,积极 稳妥确定全国新型储能发展目标、总体布局等。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市场主 导、改革助推,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研究本地区重点任务,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关系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型储能发展规模与布局研究,科学合理 引导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第三章 备案建设

第八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 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九条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 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条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在电池一致性管理技术取得关键突破、 动力电池性能监测与评价体系健全前,原则上不得新建大型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已建成投运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应定期评估电池性能,加强监测、强化监管。

第四章 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协调进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 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第十七条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十九条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

第二十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消防救援 联动机制。项目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落实项目运行期间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安全 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 单位。

第五章 监测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新型储能管理平台,实现全国新型储能项目信息化管理,将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运行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建设、运行、 市场交易情况,研究并定期公布新型储能发展规模、建设布局、调度运行等情况,引导新型储能项目科学合理的投资和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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