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企业专职董事徐铭行贿、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徐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徐铭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徐铭利用担任安顺供电局送电工区主任、总工程师、副局长、局长,六盘水供电局局长、贵安新区供电局常务副局长、党委书记、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企业专职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个人在融资借款、电力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63万余元。
2011年、2012年春节前,徐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5.76万元。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宣判后,徐铭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钟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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