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市场化、社会化机制,可再生能源项目全过程管理,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补充和调整。
9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第一次审议的基础上,市人大财政经济办公室牵头组织立法工作专班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开展专题调研,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就重点方面充分沟通协调,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在总体要求方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地方立法要贯彻党中央关于实现“双碳”目标任务的重大战略决策,密切跟进国家能源领域立法进程,将相关精神落实到法规的制度安排之中。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总则部分予以补充完善,具体为: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为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为落实国家“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要求,增加实施国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的表述。
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市场化、社会化机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要增强全社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动性、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引导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对此,在本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设备设施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跨区域市场化绿色电力交易。明确加强绿色能源消费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在完善可再生能源项目全过程管理方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机制,强化全过程管理,同时,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能源制度的有效衔接。对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增加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节能报告的,应当在节能报告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强化节能管理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利用的保障作用。
在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方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为落实相关主体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有必要增加绿电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多措并举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对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本市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测、考核;市场主体可通过购买绿色电力和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明确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增加规定重点用能单位、重点园区和公共机构应当发挥示范作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根据新出台的能源法关于通过实施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的规定,明确本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满足电力用户绿色电力购买需求。
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多元开发、综合利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本市生物质能的资源潜力、应用场景具备进一步开发利用条件,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科学指导农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生物质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生物质资源用于发电、供热的基础上,拓展在交通等领域的应用。(记者池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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