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规范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确立的新旧法转换期间,“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和“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2023年4月6日(含)前已由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集中许可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但尚未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使用林地项目,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继续按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上报;其他项目按照“三调”成果组卷上报。
根据53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以“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新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公布实施前,原林保范围内林地的主要属性因子原则上仍依据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确定。“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新进林地,林地属性因子以现地调查为准,林地保护等级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林权单位按照林地保护等级区划界定标准确定,可参考相邻林地保护等级。用地申请组卷上报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进林地补划情况进行说明;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林权人对于“三调”地类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由县级林草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对于确属林地错划为非林地的,由两部门共同出具认定结果,按照林地管理。在4月6日前已处罚的违法占用林地草地项目,确需补办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按处罚认定地类办理。
通知明确,规范开展光伏发电项目涉林涉草用地审核审批。
光伏电站禁止使用基本草原、亚高山草甸,光伏方阵选址应避让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生态、增加生物多样性等功能的重要牧草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旅游区、草原自然公园内的草地。
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条件的,光伏方阵用地应采取复合利用模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生态修复方案》,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生态影响情况及《生态修复方案》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明确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后向当地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性质、面积、林地或草地类型及主要植被状况以文件或表格的形式进行确认。项目建设单位凭生态影响评估意见和备案文件办理临时用林用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经县级林草部门评估认可的《生态修复方案》可作为临时用地结束后恢复植被和林地草地生产条件的监管依据。
光伏电站配套设施用地须办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
“林光、草光互补”的建设要求、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由市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避免项目建设对生态安全造成影响。相关标准需经专家论证后公开向社会发布,并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原文如下: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规范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晋林规范发〔2023〕4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现将我省范围内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为基础,开展光伏及其他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与“三调”成果转换期内的政策适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确立的新旧法转换期间,“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和“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2023年4月6日(含)前已由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集中许可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但尚未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使用林地项目,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继续按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上报;其他项目按照“三调”成果组卷上报。
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与“三调”成果的融合适用
根据53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以“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新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公布实施前,原林保范围内林地的主要属性因子原则上仍依据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确定。“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新进林地,林地属性因子以现地调查为准,林地保护等级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林权单位按照林地保护等级区划界定标准确定,可参考相邻林地保护等级。用地申请组卷上报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进林地补划情况进行说明;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林权人对于“三调”地类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由县级林草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对于确属林地错划为非林地的,由两部门共同出具认定结果,按照林地管理。在4月6日前已处罚的违法占用林地草地项目,确需补办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按处罚认定地类办理。
三、整合优化涉林涉草用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
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安排部署,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同时涉及林地和草地的,按照用地期限,分别按永久、临时“一次申请、一文批复”。整合后的上报流程及批准层级按照林地审核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同的申请要件及图件整合上报,现场查验统一由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仅涉及草地(含其他草地)的,按国家现行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开展光伏发电项目涉林涉草用地审核审批
光伏电站禁止使用基本草原、亚高山草甸,光伏方阵选址应避让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生态、增加生物多样性等功能的重要牧草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旅游区、草原自然公园内的草地。
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条件的,光伏方阵用地应采取复合利用模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生态修复方案》,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生态影响情况及《生态修复方案》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明确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后向当地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性质、面积、林地或草地类型及主要植被状况以文件或表格的形式进行确认。项目建设单位凭生态影响评估意见和备案文件办理临时用林用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经县级林草部门评估认可的《生态修复方案》可作为临时用地结束后恢复植被和林地草地生产条件的监管依据。
光伏电站配套设施用地须办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
“林光、草光互补”的建设要求、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由市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避免项目建设对生态安全造成影响。相关标准需经专家论证后公开向社会发布,并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决定的重新办理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的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已失效(距首次批准超五年)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需继续使用该林地的,应当按原审批范围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申请材料、用地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规定,此前已经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予以抵扣,已转为建设用地部分不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差额。重新审批的项目按“XXXX项目(重报)”项目名称进行命名,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现场查验表、公示情况说明和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等材料需增加“重新报批的缘由”相关内容,其余内容按原批复材料进行准备。项目建设范围存在变更的,须按原用地范围重新审批后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后方可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六、强化用地监管杜绝未批先占
为确保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草地合法有序,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许可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现场查验和监管职责,在依法加快审批流程办理的同时,对存在未批先建的项目严格依法查处,坚决杜绝“查验完即开工”“边报批边施工”的现象。市、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对已组卷上报但尚未获得正式批复文件的违法项目要及时告知上级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流程,待查处到位后重新上报。省林草局将在接收上报材料时对项目是否涉及违法图斑进行核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已移交集中许可部门办理的市、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集中许可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25日
(此文主动公开)
来源: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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