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意见(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规定工作目标,到“十四五”末,实现全市风力、太阳能、水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以上。其中,至2023年实现开工建设项目容量70万千瓦以上,包含海上风电新增总装机规模3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3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10万千瓦。
加快推进光伏项目建设。多方联动推进瑞安瓯飞浅海滩涂渔光互补项目开工建设,实现2022年项目开工,至2025年底完成并网发电1500MW。强化工作对接,加快破解陶山镇农光互补光伏项目、马屿镇林光互补光伏项目制约,力争2022年开工建设,2023年并网发电。
积极推动风力发电建设。探索利用我市东部沿海资源禀赋建设海上风电,实现我市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全面启动“瑞安1号”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争取2022年完成生态红线调整及陆地、海域使用权证出让,实现项目海上和陆上开工,2023年实现项目并网投产。积极推进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对接上级跟踪瑞安新增海上风电场规划可行性,支持推进“瑞安2号”等新增项目的前期海上测风、选址等工作。
重点推进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坚持市场主导,积极建设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建设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提高屋顶利用率,做到“应装尽装”。重点在瑞安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江南新区等区块全面推广应用,全市其它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未来社区等积极参与,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以规划带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建工业厂房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明确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工商业建(构)筑物屋顶安装比例表
大力推广居民屋顶发电。以市场化推进为主,充分利用新农村、移民小区等成片建筑和有条件的居民屋顶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至2025年,现有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新建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
有序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创新资源利用方式,鼓励使用沿海滩涂、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瓯飞海域沿线滩涂和全市可利用的山地、林地,积极推进“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农业大棚、畜禽舍、养殖水面等设施农业区域,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
积极谋划储能项目。探索开展工业园区企业侧储能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建设“风光+储能”多能互补项目,积极推动电力部门、新能源发电企业等以共建共享储能投资运营模式,推动新型储能发展,力争有条件的新建园区(含小微企业园)均建设分布式储能项目,充分发挥配套储能调峰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开展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将分布式储能系统通过协调控制策略进行汇聚,为配电网提供有效支撑。
此外政策补贴上,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前建成,通过并网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和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前建成,通过并网验收的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一补2年(连续补贴2年)。
原文如下: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意见(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加快构建以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意见(修改稿)》,在前期征求有关部门和镇街的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开。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时间2022年3月7日至4月6日。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和填写联系方式。
联系人:薛立颖;电话:0577-65833835;邮箱:rayxydb@163.com。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意见(修改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落实我省“风光倍增计划”措施,大力发展风力、光伏发电,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我市清洁能源多元发展新格局。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清洁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战略目标,优化电力领域营商环境,以能源安全和保障供应为出发点,积极推进风电、光伏、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发展,大力推动化石能源清洁替代,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为推动我市“十四五”清洁能源发展、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实现全市风力、太阳能、水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以上。其中,至2023年实现开工建设项目容量70万千瓦以上,包含海上风电新增总装机规模3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3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新增并网装机10万千瓦。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能源重大项目建设。
1、加快推进光伏项目建设。多方联动推进瑞安瓯飞浅海滩涂渔光互补项目开工建设,实现2022年项目开工,至2025年底完成并网发电1500MW。强化工作对接,加快破解陶山镇农光互补光伏项目、马屿镇林光互补光伏项目制约,力争2022年开工建设,2023年并网发电。
2、积极推动风力发电建设。探索利用我市东部沿海资源禀赋建设海上风电,实现我市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全面启动“瑞安1号”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争取2022年完成生态红线调整及陆地、海域使用权证出让,实现项目海上和陆上开工,2023年实现项目并网投产。积极推进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对接上级跟踪瑞安新增海上风电场规划可行性,支持推进“瑞安2号”等新增项目的前期海上测风、选址等工作。
(二)推进光伏整县项目建设。
1、重点推进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坚持市场主导,积极建设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建设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提高屋顶利用率,做到“应装尽装”。重点在瑞安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江南新区等区块全面推广应用,全市其它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未来社区等积极参与,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以规划带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建工业厂房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明确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工商业建(构)筑物屋顶安装比例表
2、大力推广居民屋顶发电。以市场化推进为主,充分利用新农村、移民小区等成片建筑和有条件的居民屋顶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至2025年,现有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新建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
3、有序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创新资源利用方式,鼓励使用沿海滩涂、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瓯飞海域沿线滩涂和全市可利用的山地、林地,积极推进“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农业大棚、畜禽舍、养殖水面等设施农业区域,发展“互补”型光伏发电项目。
(三)积极谋划储能项目。
探索开展工业园区企业侧储能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建设“风光+储能”多能互补项目,积极推动电力部门、新能源发电企业等以共建共享储能投资运营模式,推动新型储能发展,力争有条件的新建园区(含小微企业园)均建设分布式储能项目,充分发挥配套储能调峰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开展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将分布式储能系统通过协调控制策略进行汇聚,为配电网提供有效支撑。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好我市东部海域海上风电资源,根据《浙江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稳步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项目测风、核准、立项等工作,加快推进我市海上风电项目尽早取得突破。严格按照《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工作导则》(2021年9月发布)和《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具体见附件3)做好我市分布式光伏规范要求、备案、电网接入、信息管理等工作。光伏项目备案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瑞安市光伏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内的资源不得开发建设(具体见附件2)。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抽水蓄能等项目严格按照省市和瑞安市关于项目审批相关流程做好项目管理。新型储能项目依照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做好项目管理,并落实好温州市储能项目管理相关细则精神。
(二)全面做好要素保障。市发改、市资规等相关部门强化工作对接,在国土空间用途规划中增加新能源用地、用海专项规划(或者类别),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足够国土空间并保持新能源用地、用海规划的稳定性。光伏项目建成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对于具有生态保护和修复效益且建设过程不破坏生态环境或可修复原有生态环境的新能源项目,允许在生态保护区非核心区域开展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地方能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的衔接,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建设以适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需求,做到电源、送出工程和电网建设进度匹配,全力做好电源接入消纳。
(三)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加大用能扶持政策扶持,强化光伏发电在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考核中的权重;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相应资金补助,补助流程和标准按照《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奖补办法》(具体见附件4)执行。鼓励储能项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大对集中式储能项目的支持,对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给予储能运营主体适当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细则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瑞安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市监局、市国资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供电局、瑞安经济开发区、瑞安滨海新区、瑞安江南新区、各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加强全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清洁能源政策制定及协调工作推动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各单位加强工作协助,积极推进新能源项目招商、落地和建设。
(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风电、光伏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企业承诺事项清单。探索以风电、光伏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作为整体进行统一备案。积极参与省级可再生能源数字化治理体系,为风电、光伏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支撑和全过程服务。探索出台促进各类电力用户购买新能源电力及绿色电力制造产品的激励措施,支持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抵扣一定比例能耗,并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三)强化监管宣传。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全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完成各项重点工作及各个重点项目目标任务。对推动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的责任单位,由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约谈。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清洁能源建设的主题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社会主体投资清洁能源项目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思想认识,倡导节约用能,形成全社会参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 月31日,原《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通知》(瑞政办〔2017〕192号)文件废止。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
1、瑞安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分工
2、瑞安市光伏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3、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4、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奖补办法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
原标题: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意见(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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