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指出,除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国家批复项目外,今后纳入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均须从省级储备项目库转出。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公平公正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配合理确定申报项目清单,不得强制要求风电光伏发电项置,目配套产业、投资落地等行为。逾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优选项目时,需重点把握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当地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布局要求落实开发主体。
(2)项目开发主体应为独立法人企业,且不在省发展改革委明确的暂停新增项目申报企业范围内。应优选资金实力强,具有开发建设和运营经验,企业负债率低的企业。
(3)项目应落实用地条件。风电项目需提供全部风机点位坐标和升压站四至范围坐标(kml格式),光伏项目需提供全部光伏场区和升压站的四至范围坐标(kml格式),坐标不能与已批复和已入库项目交叉重叠,风电新增点位与已有点位应控制合理间距。项目用地需取得市级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关于项目选址符合用地政策且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
(4)项目应承诺按要求配置储能等调峰设施。
文件提出,已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和市场化并网项目未按期核准(备案)、开工或全容量并网的,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应重新评估建设条件,及时申请转入省级储备项目库或取消项目。
已落实用地条件、具备较强示范作用或对地方经济有较强拉动作用的市级重大项目,可由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单独入库。
河北省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中批复的储备类项目全部纳入省级储备项目库。
储备类项目要作为独立项目单独进行核准(备案),不得与同一开发主体的保障性或市场化并网项目合并核准(备案)。如储备类项目与保障性或市场化项目名称相同,可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调整项目名称后核准(备案),并向我委报备。
此外,做好省级储备项目库项目退出管理。开发主体自愿主动申请退出省级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可由开发主体单独申请或经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退出。未主动申请退出而被强制清退的项目主体及其所属集团二级子公司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违规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投资主体、股权比例或存在新的颠覆性因素、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的项目,一经核实,实行强制清退。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省级储备项目库项目的督导调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具备电网接入条件但1年内未取得核准(备案),或核准(备案)后前期工作进展迟缓平台数据填报不及时的项目,应督促开发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如开发主体未主动申请退出且项目仍进展缓慢的,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可申请强制清退。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5日。
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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