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长安镇新村集聚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补助办法》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为加快统筹推进全镇新村集聚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特制《长安镇新村集聚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补助办法》。
本补助对象为由长安镇为建设主体,集中实施的新村集聚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行政村、村民组(微网格)和农户。其中以10户为一个补助计算单元,即本村民组(微网格)每达10户同意实施项目完成安装公司、村委会、农房三方签约的,可计算一轮补助。
补助标准为1.村集体补助标准根据每签约一户,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助。其中60%用于补助村集体;40%用于补助农户和村民组长(微网格长),补助村民组长(微网格长)部分不超过10%。补助村集体部分不得用于发放给农村专职工作者。2.自2022年起,每年补助标准递减,即2022年享受以上补助政策的100%,2023年享受以上补助标准的90%,2024年享受以上补助标准的80%,2025年享受以上补助标准的50%。其中在建小区,小区建成当年度即完成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可享受100%政策。
原文件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长安镇新村集聚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补助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共同富裕和“碳达峰、碳中和”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海宁市“万户光伏绿色共富”行动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为加快统筹推进全镇新村集聚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特制《长安镇新村集聚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补助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24日前反馈至长安镇。
地址: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朝花路6号
邮编:314408
联系人:沈东葛元
联系电话:0573-87963299
长安镇新村集聚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补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共同富裕和“碳达峰、碳中和”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海宁市“万户光伏绿色共富”行动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为加快统筹推进全镇新村集聚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由长安镇为建设主体,集中实施的新村集聚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行政村、村民组(微网格)和农户。其中以10户为一个补助计算单元,即本村民组(微网格)每达10户同意实施项目完成安装公司、村委会、农房三方签约的,可计算一轮补助。
二、补助标准
1.村集体补助标准根据每签约一户,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助。其中60%用于补助村集体;40%用于补助农户和村民组长(微网格长),补助村民组长(微网格长)部分不超过10%。补助村集体部分不得用于发放给农村专职工作者。
2.自2022年起,每年补助标准递减,即2022年享受以上补助政策的100%,2023年享受以上补助标准的90%,2024年享受以上补助标准的80%,2025年享受以上补助标准的50%。其中在建小区,小区建成当年度即完成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可享受100%政策。
三、补助程序
分布式光伏项目享受补助由各村负责统计,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后,将核准结果在镇相关平台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一般每半年拨付一次。
四、其他事项
1.强化责任落实。已建或在建新村集聚点的村,要全面排摸情况,尽快制定计划,有序推进工作。要明确一名工作具体负责人,专职对接光伏项目工作,要组织村民组长(微网格长)积极发动,确保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2.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微信以及专题会议等各种形式,组织村民组长(微网格长)入户介绍,大力宣传“万户光伏绿色共富”行动的重要意义、实际收益,努力营造火热的工作氛围,引导激励农户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
3.强化目标考核。将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村年度目标责任制新增考核项目,推动相关村加快推进工作,尽快取得进展,努力实现全镇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任务“三年任务、一年完成”目标。
附件:长安镇新村集聚点用屋顶光伏安装任务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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