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机制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
碳交易的核心思想
碳交易的核心思想是建立一个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交易市场,使市场机制在碳排放权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进而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
在确定排放权的基础上,排放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寻找排放量更低的生产或生活方式;当自身减排的成本高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时,企业会选择购买碳排放权;当自身减排的成本低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时,企业会选择自身减排;当企业自身的减排潜力比较大,减排成本低于碳价时,企业也会选择出售碳排放权。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可行之路。
碳市场覆盖范围
2016年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覆盖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 等重点排放行业。
纳入门槛。参与主体为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耗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温室气体种类。一般是指《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 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总量目标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碳配额分配
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
碳配额分配方法
实践中,常用的配额分配方法有三种:
基准法:根据行业统一的排放强度值进行配额分配;
祖父法: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进行配额分配,一是基于历史排放量;二是基于历史强度。
拍卖:企业根据自身排放需求通过拍卖方式获得配额。
履约与处罚
履约:在规定的时间节点,重点排放单位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年度配额清缴义务。
常用的处罚措施:
对配额不足部分进行罚款、并在企业账户中扣除相应配额;将企业为尊约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在相关媒体通报等;取消对企业在节能减碳等领域的财政补贴;停止企业的新建项目或节能改造等项目的审批;对国有企业,可会同国资管理部门采取相关惩罚措施。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分工层级
管理层级。国家碳市场实行两级管理。 国家发改委偏重于规则的宏观管理,省级发改委偏重于执行的微观管理。
覆盖范围。国家发改委规定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省级发改委根据以上规定确定重
点排放单位名单,报国家发改委确认。省级发改委可适当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
配额总量和配额分配。国家配额总量 =∑ (地方配额总量) + 国家预留配额,地方配额总量 = 地方免费配额 + 地方有偿配额。
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 MRV )和配额清缴。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的管理权主要在省级发改委,配额清缴的管理权主要在省级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只负责配额清缴情况的公布。
碳排放权交易。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交易原则上应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实行。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国家发改委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市场调节配额来自国家预留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