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提出“双碳”目标后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标志着浙江达成全社会生态共建,绿色低碳发展成果由全社会共享、成本由全社会共担的能源电力发展共识。《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一部综合型地方性法规,《条例》包括了电力事业发展各类参与主体,涉及电力系统建设和安全运行的各个环节。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构建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及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确保全省电力安全供应是《条例》的主要出发点。《条例》明确“电力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保障供电充足平稳,创新电力保供机制是关键。《条例》新增电力需求响应、可中断负荷相关条款。从需求侧管理入手,对需求响应、电力负荷预测和可中断负荷作出详细规定,允许在电力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可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增加或减少用电负荷,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条例》创新规定了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机制,明确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和工业厂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允许其发电量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建筑能耗量或者工业企业用能总量。作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坚强后盾,大规模的储能技术可以将不稳定的可再生能源拼接起来,转化为可靠稳定的能源供应。“双碳”背景下,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初期,为进一步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条例》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能设施或者购买储能容量的方式,增强其调峰上网能力。这将有力支持浙江电力低碳转型,服务浙江高水平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
浙江一次能源匮乏,是能源净输入省份,外电入浙通道畅通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特高压通道承担着我国能源远距离跨区输送、省间联络互济等重要责任,其安全稳定运行对于确保浙江省、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电网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创新补充了危害电力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并对密集输电通道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海底电缆是岛屿用电的“生命线”,面对海上风电高效汇集送出的迫切需求,海底电缆铺(敷)设、保护问题迫在眉睫。以往海底电缆保护主要依靠海缆护线员巡航,《条例》从法律层面为海底电缆保护提供依据,规定“禁止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
此外,《条例》还充分关注生产生活用电保障,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关站、配电站分室独立设置,并设在地面一层以上,以提高防涝防灾能力。针对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人数较多的,《条例》明确可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申请增加阶梯电量基数或者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以降低居民生活用电成本。针对商品交易市场、产业园区等主体向市场、园区内经营者转供电时,出现的不合理加价现象,《条例》规定不得收取除电费外的其他费用,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力争打造规范、公平、高效透明的电力市场,提高获得电力水平,改善电力营商环境。(徐梓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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