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
1、国管局节能司发布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指南
指南共由七部分构成:总则、设计要求、设备技术要求、施工要求、验收要求、运行与维护要求和光伏发电系统现场安全管理。旨在针对在公共机构建筑或附属物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提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给出具体技术细节规定所参照的技术要求和适用标准。
根据指南,光伏发电系统所采用的设备与产品、辅材辅料、备品备件,均应符合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和IEC标准。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结构、性能、安装、试验、调试及现场服务和技术服务均需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此外,光伏发电系统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具备国家认监委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报告的产品,并取得设备原厂的全寿命周期质量保证承诺;供应商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产品。
2、发改委:供电企业不得拒绝微电网等输配电设施接入系统
8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指出,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以下7种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和趸购转售电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拖延接入系统;
(三)拒绝向市场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电源位置、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必要的信息;
(四)对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用户受电工程和趸购转售电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五)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六)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3、国务院:以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为重点,有序推进光伏扶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在条件适宜地区,以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为重点,有序推进光伏扶贫。支持贫困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利用扶贫资金发展短期难见效、未来能够持续发挥效益的产业。规范和推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确保贫困户获得稳定收益。将产业扶贫纳入贫困县扶贫成效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离任审计,引导各地发展长期稳定的脱贫产业项目。
4、特急!国家发改委再部署3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据获悉,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特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同志指出,各地采取8项降价措施及挖掘本地降价潜力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首个监管周期平均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带来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此外,各地使用以上降价空间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仍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2017年1月-2018年7月间因用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已经产生的超收收入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5、国家能源局再发文:进一步加强发电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月2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发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导则(火电分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发电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引导发电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准确识别安全风险,积极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大力提升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从设备系统、作业任务和作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设量化要求,有利于发电企业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有利于电力行业丰富完善监督管理方式。发电企业可按照本导则,结合“两票三制”等,建立健全涵盖设备系统、运行、检修和管理等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
据意见稿,本导则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水力、风力、光伏等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本导则实施情况,适时以分册形式,制定适用于水力、风力、光伏等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导则。
地方:
6、河南国网发文要求光伏补贴“月结月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电费“月结月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在7月底前全额结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往购电费。市公司营销部要做好对所辖各县公司的支付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做好对发电户结算协议的审核与存档,切实实现准确及时支付。8月份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购电费“月清月结”情况将进行全省通报。
7、福建:严格管理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建设
7月30日,福建发改委发布《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严格控制光伏电站喝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除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光伏扶贫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计划的项目外,暂停备案光伏电站项目和需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8、广东发改委:优先安排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广东发改委印发的《广东省2018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方案》指出,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双控”措施,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优化能源布局,着力构建多元能源供应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发电调度规定,优先安排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督促电网公司全额收购省内水电、风电、光伏发电。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同比下降。加大清洁能源供给,合理增加接收西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合理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3%。
9、四川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该办法指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10、吉林第三批降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目录电价降0.85分
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第三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85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此外,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每月要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为0.15元/千瓦时;电网企业要加快安装计量装置,保证按月抄表计费。通知称,以上电价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11、黑龙江鼓励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及现代农牧业
8月8日,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牧业。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市、县政府收回。市、县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12、佛山禅城安装光伏发电设备规划公告
佛山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在建筑物楼顶搭建简易结构棚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相关规划事宜的公告指出,依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在建筑物楼顶搭建简易结构棚安装光伏发电设备规划审批管理的有关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禅城区内在建筑物楼顶搭建简易结构棚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规划相关审批事项依以下规定办理:
一、安装光伏发电设备不影响建筑外立面,且安装高度不大于2.2米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影响建筑外立面,且安装高度不大于2.2米的,应向我局申请办理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审批手续。
三、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确属设备需要大于2.2米,且无替代方案的,申请人在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要求向我局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可能涉及消防、结构安全、使用权等事宜,申请人应向消防、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办理。
13、山东: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展光伏等能源设施活动将被叫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明确指出,2020年年底前,45个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能源设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
14、再降电价!新疆取消临时接电费0.81亿
从新疆发改委处获悉,8月10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一是调整我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我区现行销售电价中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降至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二是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含同价后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销售电价和对应的输配电价,在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时执行。调整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4744-0.4814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2324-0.2394元/千瓦时。
15、江苏金湖:2020年光伏装机500MW以上
江苏金湖关于印发《金湖县创建国家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示范县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到2020年,地面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450MW以上,屋顶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100MW以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70MW以上。
通知要求进行产业链塑造。以风电、光伏、储能等清洁能源为主,推动储能及配套产业基地建设,加强储能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打造电池梯次利用服务平台,创新储能产品的工程、运维等新型服务模式。应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形成一个集储能技术研发、高效动力电池制造、配套产品供给、电池梯次利用服务的多元化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提出与实施,为动力电池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大力发展储能产业,为我县赢得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发展机遇。
16、安徽光伏扶贫电站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发放到位
近期,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指出,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定点帮扶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此外,光伏扶贫电站要按照国家要求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发放到位。
17、甘肃住建厅:要求适宜地区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
近期,根据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城镇供热系统优化和建筑能效提升实施方案(2017-2021年),要求因地制宜地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深度、复合应用,推动成熟技术规模化应用。
(1)优先发展再生水源(污水、工业废水等)取暖,积极发展地源(土壤源)取暖,适度发展地下水源取暖。在兰州、天水等地开展无干扰地岩热等技术试点工作。
(2)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试点推进太阳能与常规能源互补的热水和供暖复合系统应用;推广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加快太阳能热水规模化应用。
(3)在条件适宜地区推广使用空气源热泵取暖。
18、太原清洁供暖补贴政策出台:“太阳能+”获全额补贴
根据《太原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10月底前,全市20吨以下燃煤锅炉要实现清零,完成“三县一市”平川地区清洁供暖改造10万户以上、城南热源厂3台270蒸吨燃煤采暖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城西热源厂4台640蒸吨燃煤采暖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年减少燃煤量83.4万吨。
方案明确提出,太阳能加热泵辅热供暖试点一次性建设投资,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采暖运行费用补贴一个完整采暖季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另行制定。
19、广西:已制定标杆上网电价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不再单独批复上网电价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工作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了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含农林生物质、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治区物价局不再对具体发电项目单独批复上网电价。
根据公告,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依据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对照具体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光伏发电项目中通过公开竞争纳入规模的,按照竞争或承诺确定的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上网电价执行。
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区电价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时需要提供的电价审批文件即为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对应执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政策文件。
20、河北对光伏扶贫工程五种行为不通过验收
8月24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了《河北省光伏扶贫电站工程验收指南》,根据指南,县发展改革局在项目单位对所建单体工程(指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或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县内所有项目进行验收,分别编制单体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县单体工程验收报告,组织总体验收。总体验收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抽验相结合形式。现场抽验比例,村级电站不低于5%,集中式电站每县不少于1个。验收完成后,编制总体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总体工程验收报告,组织重点抽查,每市抽查的县不少于1个。
验收指南明确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国家补贴和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建设规模的;
(三)存在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
(四)项目运行疏于管理,不能完成扶贫任务的;
(五)倒卖建设指标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对不能通过验收的工程,各市要进行通报并相应启动追则问责程序。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1、浙江加强能源“双控”:2018-2020年新增光伏发电3GW
近日,浙江发改委公开征求《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意见,到2020年,建立能源“双控”倒逼转型升级体系;在各市平衡基础上,累计腾出用能空间600万吨标准煤以上;完成“十三五”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全省单位GDP能耗年均下降3.7%以上,能源消耗总量年均增长2.3%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以上、控制在1.31亿吨以内。
此外,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2018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57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200万千瓦、风电1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4万千瓦。2019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21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50万千瓦、风电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10万千瓦。2020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24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50万千瓦、风电1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1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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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
1、国管局节能司发布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指南
指南共由七部分构成:总则、设计要求、设备技术要求、施工要求、验收要求、运行与维护要求和光伏发电系统现场安全管理。旨在针对在公共机构建筑或附属物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提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给出具体技术细节规定所参照的技术要求和适用标准。
根据指南,光伏发电系统所采用的设备与产品、辅材辅料、备品备件,均应符合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和IEC标准。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结构、性能、安装、试验、调试及现场服务和技术服务均需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此外,光伏发电系统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具备国家认监委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报告的产品,并取得设备原厂的全寿命周期质量保证承诺;供应商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产品。
2、发改委:供电企业不得拒绝微电网等输配电设施接入系统
8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指出,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以下7种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和趸购转售电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拖延接入系统;
(三)拒绝向市场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电源位置、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必要的信息;
(四)对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用户受电工程和趸购转售电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五)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六)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3、国务院:以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为重点,有序推进光伏扶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在条件适宜地区,以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为重点,有序推进光伏扶贫。支持贫困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利用扶贫资金发展短期难见效、未来能够持续发挥效益的产业。规范和推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确保贫困户获得稳定收益。将产业扶贫纳入贫困县扶贫成效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离任审计,引导各地发展长期稳定的脱贫产业项目。
4、特急!国家发改委再部署3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据获悉,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特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同志指出,各地采取8项降价措施及挖掘本地降价潜力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首个监管周期平均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带来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此外,各地使用以上降价空间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仍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2017年1月-2018年7月间因用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已经产生的超收收入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5、国家能源局再发文:进一步加强发电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月2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发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导则(火电分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发电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引导发电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准确识别安全风险,积极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大力提升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从设备系统、作业任务和作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设量化要求,有利于发电企业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有利于电力行业丰富完善监督管理方式。发电企业可按照本导则,结合“两票三制”等,建立健全涵盖设备系统、运行、检修和管理等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
据意见稿,本导则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水力、风力、光伏等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本导则实施情况,适时以分册形式,制定适用于水力、风力、光伏等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导则。
地方:
6、河南国网发文要求光伏补贴“月结月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电费“月结月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在7月底前全额结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往购电费。市公司营销部要做好对所辖各县公司的支付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做好对发电户结算协议的审核与存档,切实实现准确及时支付。8月份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购电费“月清月结”情况将进行全省通报。
7、福建:严格管理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建设
7月30日,福建发改委发布《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严格控制光伏电站喝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除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光伏扶贫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计划的项目外,暂停备案光伏电站项目和需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8、广东发改委:优先安排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广东发改委印发的《广东省2018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方案》指出,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双控”措施,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优化能源布局,着力构建多元能源供应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发电调度规定,优先安排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督促电网公司全额收购省内水电、风电、光伏发电。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同比下降。加大清洁能源供给,合理增加接收西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合理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3%。
9、四川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该办法指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10、吉林第三批降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目录电价降0.85分
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第三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85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此外,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每月要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为0.15元/千瓦时;电网企业要加快安装计量装置,保证按月抄表计费。通知称,以上电价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11、黑龙江鼓励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及现代农牧业
8月8日,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牧业。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市、县政府收回。市、县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12、佛山禅城安装光伏发电设备规划公告
佛山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在建筑物楼顶搭建简易结构棚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相关规划事宜的公告指出,依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在建筑物楼顶搭建简易结构棚安装光伏发电设备规划审批管理的有关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禅城区内在建筑物楼顶搭建简易结构棚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规划相关审批事项依以下规定办理:
一、安装光伏发电设备不影响建筑外立面,且安装高度不大于2.2米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影响建筑外立面,且安装高度不大于2.2米的,应向我局申请办理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审批手续。
三、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确属设备需要大于2.2米,且无替代方案的,申请人在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要求向我局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可能涉及消防、结构安全、使用权等事宜,申请人应向消防、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办理。
13、山东: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展光伏等能源设施活动将被叫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明确指出,2020年年底前,45个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能源设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
14、再降电价!新疆取消临时接电费0.81亿
从新疆发改委处获悉,8月10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一是调整我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我区现行销售电价中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降至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二是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含同价后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销售电价和对应的输配电价,在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时执行。调整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4744-0.4814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2324-0.2394元/千瓦时。
15、江苏金湖:2020年光伏装机500MW以上
江苏金湖关于印发《金湖县创建国家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示范县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到2020年,地面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450MW以上,屋顶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100MW以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70MW以上。
通知要求进行产业链塑造。以风电、光伏、储能等清洁能源为主,推动储能及配套产业基地建设,加强储能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打造电池梯次利用服务平台,创新储能产品的工程、运维等新型服务模式。应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形成一个集储能技术研发、高效动力电池制造、配套产品供给、电池梯次利用服务的多元化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提出与实施,为动力电池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大力发展储能产业,为我县赢得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发展机遇。
16、安徽光伏扶贫电站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发放到位
近期,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指出,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定点帮扶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此外,光伏扶贫电站要按照国家要求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发放到位。
17、甘肃住建厅:要求适宜地区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
近期,根据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城镇供热系统优化和建筑能效提升实施方案(2017-2021年),要求因地制宜地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深度、复合应用,推动成熟技术规模化应用。
(1)优先发展再生水源(污水、工业废水等)取暖,积极发展地源(土壤源)取暖,适度发展地下水源取暖。在兰州、天水等地开展无干扰地岩热等技术试点工作。
(2)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试点推进太阳能与常规能源互补的热水和供暖复合系统应用;推广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加快太阳能热水规模化应用。
(3)在条件适宜地区推广使用空气源热泵取暖。
18、太原清洁供暖补贴政策出台:“太阳能+”获全额补贴
根据《太原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10月底前,全市20吨以下燃煤锅炉要实现清零,完成“三县一市”平川地区清洁供暖改造10万户以上、城南热源厂3台270蒸吨燃煤采暖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城西热源厂4台640蒸吨燃煤采暖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年减少燃煤量83.4万吨。
方案明确提出,太阳能加热泵辅热供暖试点一次性建设投资,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采暖运行费用补贴一个完整采暖季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另行制定。
19、广西:已制定标杆上网电价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不再单独批复上网电价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工作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了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含农林生物质、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治区物价局不再对具体发电项目单独批复上网电价。
根据公告,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依据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对照具体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光伏发电项目中通过公开竞争纳入规模的,按照竞争或承诺确定的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上网电价执行。
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区电价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时需要提供的电价审批文件即为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对应执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政策文件。
20、河北对光伏扶贫工程五种行为不通过验收
8月24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了《河北省光伏扶贫电站工程验收指南》,根据指南,县发展改革局在项目单位对所建单体工程(指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或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县内所有项目进行验收,分别编制单体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县单体工程验收报告,组织总体验收。总体验收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抽验相结合形式。现场抽验比例,村级电站不低于5%,集中式电站每县不少于1个。验收完成后,编制总体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总体工程验收报告,组织重点抽查,每市抽查的县不少于1个。
验收指南明确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国家补贴和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建设规模的;
(三)存在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
(四)项目运行疏于管理,不能完成扶贫任务的;
(五)倒卖建设指标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对不能通过验收的工程,各市要进行通报并相应启动追则问责程序。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1、浙江加强能源“双控”:2018-2020年新增光伏发电3GW
近日,浙江发改委公开征求《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意见,到2020年,建立能源“双控”倒逼转型升级体系;在各市平衡基础上,累计腾出用能空间600万吨标准煤以上;完成“十三五”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全省单位GDP能耗年均下降3.7%以上,能源消耗总量年均增长2.3%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以上、控制在1.31亿吨以内。
此外,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2018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57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200万千瓦、风电1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4万千瓦。2019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21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50万千瓦、风电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10万千瓦。2020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24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50万千瓦、风电1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10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