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9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氢能)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望电气)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第三例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处罚决定。本案当事人因具备从轻处罚和多项罚款下调因素,处罚金额较此前公布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茂名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案有大幅下降。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该案的处罚决定书显示,隆基氢能、禾望电气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在市场监管总局发现前主动报告违法事实,双方此前未因未依法申报受到过行政处罚,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因此分别给予隆基氢能和禾望电气各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记者 邵蓝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