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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2000万元 成都发布细则支持氢能发展利用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4-01-08 14:07:58
2024年1月5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到:

四、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支持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按装机容量给予最高300万元、按发电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绿电制氢项目市区两级联动给予0.15-0.2元/千瓦时的电费支持。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示范,对加氢站建设运营,给予最高1500万元补助。

(八)支持绿电制氢

1.支持标准

对制氢设计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

(4)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购置合同、***和功能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能够反映实际制氢量的合同、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电解水制氢的用电量及证明材料(需针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装表计量)。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8)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9)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九)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管(以首张售氢***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舍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加氢部分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3.中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临时加氢站须提供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

(十)加氢站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为准),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4)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35元/千克。

(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氨气售价及售望量)。

(4)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35元/千克的售价记承表单。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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