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环保厅于近日关于关于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意见的函指出,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遵循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的垃圾焚烧设备与工艺技术,适度提高设计建设标准,预留烟气控制总有机碳排放和进一步脱硝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空间位置,采取最完备的环保措施,实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保证其在运行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并通过实时在线数据进行管控。正常运行时恶臭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后排放。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意见的函
一、设计建设要求
根据我省的发展目标,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遵循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的垃圾焚烧设备与工艺技术,适度提高设计建设标准,预留烟气控制总有机碳排放和进一步脱硝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空间位置,采取最完备的环保措施,实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管控要求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排放指标见下表。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恶臭气体排放管控要求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保证其在运行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并通过实时在线数据进行管控。正常运行时恶臭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后排放。
(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焚烧厂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等应收集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表2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表1标准中的最严要求后可内部回用,多余回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视受纳水体情况确定能否外排,若受纳水体没有纳污能力的,不得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作为景观用水或绿化的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炉渣和飞灰处理处置设施。焚烧飞灰和焚烧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炉渣在焚烧厂内贮存时间不得超过5天,炉渣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焚烧飞灰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相关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在焚烧厂内妥善处置。
《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后,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管理按该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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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环保厅于近日关于关于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意见的函指出,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遵循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的垃圾焚烧设备与工艺技术,适度提高设计建设标准,预留烟气控制总有机碳排放和进一步脱硝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空间位置,采取最完备的环保措施,实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保证其在运行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并通过实时在线数据进行管控。正常运行时恶臭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后排放。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意见的函
一、设计建设要求
根据我省的发展目标,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遵循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的垃圾焚烧设备与工艺技术,适度提高设计建设标准,预留烟气控制总有机碳排放和进一步脱硝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空间位置,采取最完备的环保措施,实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管控要求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排放指标见下表。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恶臭气体排放管控要求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保证其在运行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并通过实时在线数据进行管控。正常运行时恶臭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后排放。
(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焚烧厂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等应收集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表2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表1标准中的最严要求后可内部回用,多余回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视受纳水体情况确定能否外排,若受纳水体没有纳污能力的,不得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作为景观用水或绿化的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炉渣和飞灰处理处置设施。焚烧飞灰和焚烧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炉渣在焚烧厂内贮存时间不得超过5天,炉渣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焚烧飞灰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相关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在焚烧厂内妥善处置。
《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后,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管理按该标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