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海口市文昌市共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主要负责处理海口市、文昌市及三沙市的生活垃圾,海口市江东新区、文昌市及三沙市分类出来的厨余垃圾、粪便,并掺烧青山岭生活垃圾场的存量垃圾(最大掺烧量约260t/d,占比约21.7%)。
项目主要新建一座1200t/d的焚烧发电厂,并建设一条100t/d的厨余垃圾预处理生产线和一条100t/d的粪便无害化预处理生产线,配套新建一座库容为13.3万m3的飞灰填埋场,以及烟气净化设施、渗滤液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飞灰稳定化车间等。批复如下:
中新电(海南)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海口市文昌市共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口市文昌市共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文昌市文城镇青山岭区域,竹崀水库以东,主要新建一座1200t/d的焚烧发电厂,并建设一条100t/d的厨余垃圾预处理生产线和一条100t/d的粪便无害化预处理生产线,配套新建一座库容为13.3万m3的飞灰填埋场,以及烟气净化设施、渗滤液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飞灰稳定化车间等。项目主要负责处理海口市、文昌市及三沙市的生活垃圾,海口市江东新区、文昌市及三沙市分类出来的厨余垃圾、粪便,并掺烧青山岭生活垃圾场的存量垃圾(最大掺烧量约260t/d,占比约21.7%)。
根据《报告书》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选线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施工场地落实“六个百分百”,采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合格油品。严格控制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与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避免施工扰民。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包括保证焚烧烟气在燃烧室内有足够的停留时间等,从源头上减少二噁英类、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产生。焚烧烟气经“烟气再循环+SNCR炉内脱硝+P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工艺处理至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 46/484-2019)相应标准要求后经80m高排气筒排放。生活垃圾卸料及贮存、厨余垃圾及粪便预处理车间、渗滤液处理站、飞灰养护车间等环节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设风机将恶臭气体引至焚烧炉焚烧处理,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活性炭仓、石灰仓、飞灰仓等储仓仓顶设袋式除尘器,含尘废气净化后引至焚烧炉。渣坑设置高压雾化除尘系统。飞灰稳定化物采用密封的吨袋包装并按照规范进行填埋作业,填埋过程中做好覆盖,大风天不进行填埋作业。
积极配合文昌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周边区域的规划控制工作,项目厂界外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有人群长期居住的环境敏感点,不得设置人畜供水点。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雨水集排系统、污(废)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等。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不设置废水排污口。垃圾渗滤液、飞灰填埋场渗滤液、厨余废水、冲洗废水、冷却塔排水、化验室排水、车间清洁废水、粪便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至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
(四)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对垃圾池、渗滤液处理站、飞灰稳定化车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防渗漏措施,防止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持续开展区域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产生的不利影响。积极配合文昌市人民政府,加快落实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改善措施,妥善解决区域现有地下水质量问题,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五)加强噪声源治理,控制噪声污染。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跟踪监测要求,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设施,强化项目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开展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炉渣应全部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采取稳定化处理,检测结果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中有关要求后,进入飞灰填埋场填埋;若不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则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妥善处置。鼓励飞灰资源化利用,减轻飞灰填埋潜在环境风险。
厂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
(八)加强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废气监测采样孔、标志牌及相关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实现监测、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控系统的联网,落实“装、树、联”的要求,主动公开项目运行、管理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项目建设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文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工程“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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