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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1伤!北京环卫集团循环经济产业园11·16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2-03-19 08:24:09  作者: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日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北京环卫集团循环经济产业园“11·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11月16日,位于房山区佛子庄乡的北京环卫集团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和违规盲目施救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起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水木湛清(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99413893R,法定代表人:计燚淼。

2.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6935849M,法定代表人:王进安。

3.北京环卫集团房山有限公司生物质能源科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Y10812,负责人:贾田甜。

调查组经过缜密分析调查,还原了事故经过:2021年11月 16日10时左右,水木湛清公司现场负责人方某带领王某龙、杨中堂为沼气输送管道的冷凝水排气更换防冻液。11时20分左右,王某龙更换雨鞋后进入门口附近的竖井(2米深)内,用扳手放完水后有气体溢出并伴有臭气的味道,王某龙晕倒。方某立即进入井内施救也晕倒,井上人员杨中堂下井并在井内一半位置拉拽方某施救,未成功,随后上井呼救。

听到呼救后,附近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环境工程公司郭某朋趴在井边探手要拉出井下晕倒人员,但不慎吸入沼气跌入井下,脚搭在井口,被赶到的救援人员拉出。环境工程公司人员宋立国立即拨打120叫救护车,同时关闭冷干机出口阀门,及时阻断沼气等有害气体持续输出。随后,北京环卫集团房山有限公司安环部负责人翟亚存赶到现场立刻组织救援,11时30分左右2人被全部救出,现场人员对2人进行不间断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施救。12时28分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抢救工作,在王某龙、方某有生命体征 后送至北京燕化医院抢救。王某龙、方某于11月16日16时 3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朋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被转移至救护车,送至北京燕化医院抢救,随后转入解放军307医院。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方某班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审批、未机械通风、未检测,作业人员王某龙未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设施进行违章作业,导致吸入沼气(硫化氢、甲硫醇混合性气体)中毒。方某、郭某朋盲目施救导致吸入沼气(硫化氢、甲硫醇混合性气体)中毒。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

1. 方某作为水木湛清公司房山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负责人, 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指挥作业;未严格执行审批作业规定;未严格督促作业人员按照有限空间作业规定进行作业;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水木湛清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所 派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作业。

3. 环境工程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巡视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 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方某等人违章作业行为。

4. 生物质能源科技公司作为园区运营方,对存在较大危险因 素的有限空间作业区域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调查组给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方某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指挥作业,鉴 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 周鹏现任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山焚烧项目经理,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房山公安分局采取刑事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水木湛清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该单位罚款九十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环境工程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该单位罚款八十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 生物质能源科技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该单位罚款七十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 水木湛清公司主要负责人计燚淼督促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计燚淼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 环境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王进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进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 生物质能源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贾田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贾田甜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有多人被建议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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