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安徽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重点环节作出部署,加力推进PPP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落地见效。
《通知》要求,各地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理念,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统筹做好本地区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切实做到PPP项目效益有保障、可评估,按效付费有依据、可操作。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要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分工,共同健全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保障机制。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安徽省将按照全国财政系统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细化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举措,持续推进分行业PPP项目指标体系建设,适时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加强监督、以评促改,通过强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维护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推动PPP项目规范、安全、高质量发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引》”)等文件要求和我厅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各级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第三方机构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PPP项目绩效管理是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严格按照《指引》要求,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理念,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统筹做好本地区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切实做到PPP项目效益有保障、可评估,按效付费有依据、可操作,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维护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我省PPP项目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的编制审核
(一)清晰确立绩效目标。PPP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机构要科学设定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达到的总体绩效目标,并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年度产出和效果目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体现物有所值理念和成本效益要求,可细化、可衡量、可实现。
(二)科学构建指标体系。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目标要求,科学设置一、二、三级绩效指标,运营期项目公司“产出”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总权重的80%,其中“项目运营”与“项目维护”指标不低于总权重的60%,体现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导向。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对设定的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可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潜在社会资本等方面意见。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积极探索建立分行业绩效目标参考指标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的绩效指标库。
(三)加强指标审核和调整。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从依据充分性、设置合理性和目标实现保障度等方面进行审核。
省财政厅在对申报的PPP项目进行入库评审时,将项目绩效指标体系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对于项目绩效目标不清晰、绩效指标避重就轻、核心产出不明确、评分方法不合理等不符合按效付费要求的,予以退回完善。
PPP项目采购和执行阶段,凡涉及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调整事项,均应按照《指引》的具体要求办理。同时,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合理、风险共担的原则,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调整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三、拓展PPP项目绩效监控手段
(一)明确绩效监控目标。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对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开展绩效监控,明确绩效监控跟踪、监测管理手段以及目标实现程度、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等具体内容,并根据PPP项目特点考虑绩效评价和付费时点。绩效监控结果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做好反馈、纠偏与报告。项目实施机构应对照项目绩效监控目标查找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研究提出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并做好信息记录。同时,要及时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主管部门反馈偏差情况,并督促其纠偏;偏差原因涉及项目实施机构自身的,应及时自行纠偏;偏差较大的,应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四、规范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
(一)明确绩效评价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按照《指引》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每年工作重点,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在PPP项目移交完成后,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等开展后评价。
(二)确定绩效评价时点。各方评价主体应结合PPP项目实施进度和按效付费的需要确定绩效评价时点,具体按照《指引》规定进行。省财政厅每年将选取部分重大且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三)认真开展报告复核。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时,应重点关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是否落实、数据是否真实、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五、强化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一)强化评价结果运用。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安排相应支出,项目实施机构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原则上绩效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可全额付费;得分低于60分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政府应暂停支付运营补贴。
对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应用参照《指引》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
(二)强化问题整改落实。项目实施机构应对绩效评价反馈的问题统一进行整改,涉及自身问题的应及时自我整改,涉及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其他相关部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其整改,整改结果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六、推动PPP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一)落实绩效信息公开要求。所有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应当按照平台信息公开要求将项目绩效信息录入综合信息平台,其中绩效指标信息内容录入须与项目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保持一致。
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及时将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绩效监测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等内容真实、完整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绩效管理模块,并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动态更新PPP项目绩效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核查各地绩效评价开展和平台绩效信息公开情况,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视情予以通报。
七、加强PPP项目绩效评价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PPP项目绩效管理牵头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办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本行业、本领域PPP项目绩效管理的主导责任,按照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加强绩效管理;项目实施机构要承担PPP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实施各阶段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按效付费要求。
(二)细化工作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本级PPP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等职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绩效目标、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报告的审核;强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应用;指导实项目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建立完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做好项目日常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强PPP项目信息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明确绩效标准;合规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程序;加强与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PPP项目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PPP项目实施规范性、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做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积极配合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做好工作衔接。《指引》施行前已发布中标通知书的项目,PPP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体系及结果应用可沿用采购文件或项目合同中有关约定条款,但应符合当时节点关于PPP项目绩效管理相关政策的要求,并按照《指引》要求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项目绩效信息录入时,一级指标应按照《指引》要求设定为产出、效果、管理三个共性指标,二级指标可参照《指引》或自行设定,三级指标保持与项目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相关内容一致,各级指标应按照《指引》共性框架指标体系要求相互对应衔接。对于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缺失或不完善,无法起到激励约束的,可在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协商一致情况下,参照《指引》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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