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榆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1〕249号。因该单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2020年10月18日开始运行至今一直未验收,被要求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处罚款1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榆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处罚款15万元。
据企查查显示,榆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7日,注册地位于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马路南榆白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为李文,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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