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规范电网设施开放行为,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制订工作,形成《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此番在《电力监管条例》、《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基础上的政策升级,为常因电网接入问题头痛的光伏项目、增量配电项目带来利好。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电源接入电网以及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与大电网互联的监管。跨省、跨区电源外送和电网互联另行规定。所称电源含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储能等。
文件要求,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电源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
拒绝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必要的信息;
对分布式发电等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同样的,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互联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电网互联提出方提出的联网申请,或拖延联网(接入);不得拒绝向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供电网互联(接入)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互联(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必要的信息等等。
征求意见稿称,电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服务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或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