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标杆电价分别由2017年的0.65元、0.75元和0.85元降低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和0.75元,比2017年电价每千瓦时均下调0.1元。
此外,通知还指出,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对“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全电量补贴标准降低为每千瓦时0.37元,比现行补贴标准每千瓦时下调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