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高达7338万元的罚单引起了电力行业的关注,受罚企业共有23家,其中不乏大唐、国电这样的央企发电集团。
此次国家发改委指导山西省发改委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一案作出处罚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此次罚单源于一次举报。去年1月29日,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部分火电企业召开大用户直供座谈会,签署《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 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涉嫌非法垄断直供电价格。
据悉,去年1月14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召集大唐、国电、华能、华电4家央企发电集团山西公司,漳泽电力、格盟能源、晋能电力、西山煤电4家省属发电集团,以及15家发电厂,在太原市西山酒店召开了一场热闹的“大用户直供电座谈会”,座谈会期间签署通过了《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公约》第五条规定:“根据市场情况,各大发电集团及发电企业,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测算大用户最低交易报价。由省电力行业协会加权平均后公布执行。”根据该条款,会议期间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发电企业达成了山西省2016年第二批直供电最低交易报价让利幅度,即与标杆电价相比,让利幅度不高于0.02元/千瓦时。在山西省2016年第二批直供电交易中,涉案企业按照约定的让利幅度签订了直供电交易合同,实施了这一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交易平均价格为0.3元/千瓦时。
针对此事,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2017年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的拟处罚意见。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在《关于电价垄断的自查报告》中表明态度:协会将各发电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低于成本竞争认为是合法竞争。从而导致在引导企业竞争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然而,在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案件出现了波折。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及华电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大唐电力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等18家企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协会和企业以《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电力市场以及经济不景气等理由进行申辩,并提出电力体制改革应该允许“试错”。
那么,协会和企业的申辩有理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分析认为,“处罚正确,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黄勇表示,垄断协议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协议,也可以是竞争者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后实施的协同行为,无论本案涉及的公约是否签署、是否正式印发,固定价格的意思表示已经形成,特别是涉案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价格进行交易,从结果本身来看,它确实达到了价格固定的目的,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已明显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那么,企业经营不景气能否成为申辩理由?“去产能或者亏损本身不能成为价格固定的正当理由。”黄勇认为,经营者如主张不适用《反垄断法》,应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协议或通过共谋而实施的协同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从国内外执法实践看,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由于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实施的最具市场破坏性的行为,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显而易见,无法满足不适用的条件。
同时,黄勇认为,协会在此案中并无“冤情”,行业协会在法理上应当是经营者的自律组织,但在实践中反而容易成为各种垄断行为的“温床”,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引导经营者依法竞争。
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副局长张光远表示,这个案件的裁决很好地向市场中的广大经营者传递出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的信息,反垄断没有法外之地,无论是谁,违反了《反垄断法》,妨碍限制了公平竞争,都将受到处罚。
在调查山西电力案件的同时,执法人员也接到了来自其他省份的举报。徐新宇表示,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推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发改委重点关注领域,再发现类似案件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