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山西省经信委印发《煤电联营一体化企业厂用电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符合一定条件的煤电一体化企业,其煤矿和洗煤厂可变更用电接入方式,就近接入配套发电厂,部分余量电量还可参与市场交易。
《细则》明确,煤矿和电厂属同一主体的煤电一体化企业是指山西境内的煤矿 (含洗煤厂)和电厂同属一个主体的控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细则》要求,实施厂用电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煤矿 (含洗煤厂)与配套电厂的距离在25千米范围内,具备直接接入电厂条件;二是纳入试点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的煤矿和洗煤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项目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