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海岩解读《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最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7-01-05   来源:中国能源报

  《办法》出台,并同时废止已经实施多年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

  《办法》在总结过往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海上风电开发的新形式和新要求,围绕通过简政放权推动海上风电开发,对规划编制、项目核准、海域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方面的政策做出了进一步优化调整,为加快海上风电发展,实现“十三五”海上风电规划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办法》加大了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提高海上风电开发的灵活性。此前,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海上风电核准权限已经被下放到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主要依托制定全国开发建设方案来把控整体的发展节奏。开发建设方案虽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但对于在其执行期间具备条件需要纳入方案中的项目而言,却缺少了足够的灵活性。

  为此,《办法》明确提出,国家能源局今后将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而由各地区按照规划核准项目,这是《办法》的最大亮点,表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海上风电管理的简政放权上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此外,《办法》还明确指出,各省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及海上风电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

  这意味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在海上风电开发的管理上具有高度自主权,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沿海省份发展海上风电的积极性,提高项目核准的效率和灵活性,加速这些地区海上风电的开发速度,使海上风电成为支撑地区经济发展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的重要组成力量。

  《办法》明确了各方的责任,确保海上风电开发的稳妥有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对管理工作实行简政放权的同时,还着力通过明晰各方的职责来强化监管工作。比如,对于规划的编制,《办法》规定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规划,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用海和环评初审意见,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海洋局批复;

  对于项目的核准,则由各省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国家能源局按年度对全国的核准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借助这种多层次、立体化的职责分工,既保证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能够从全局的高度合理把控全国海上风电的开发节奏,也可以让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管理时做到有章可循。此外,《办法》还提出项目核准文件应该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将能够充分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及时发现核准中存在的问题,防止一些政府部门在获得自主权后出现权力跑偏的问题。

  《办法》还增加了科学用海和减少环境影响的相关规定。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但考虑到自然条件以及渔业、交通、军事等因素的影响,真正可用于海上风电开发的海域有限,如何实现集约用海,就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问题。为此,《办法》明确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海域和深水远岸布局的原则,并提出了海上风电用海面积的具体标准。

  此外,海上风电开发还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对此,《办法》要求,海上风电开发企业应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岛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专题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加强环境保护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环保措施。通过具体落实这些措施,将可以将风电开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充分体现风电与生俱来的环境友好特性。

  “十三五”时期,随着我国风电发展重心向中东部和南方地区转移,海上风电开发将成为热点。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办法》的印发可谓正当其时。总体来看,《办法》以简政放权为抓手,通过简化流程,明确各方职责,优化了海上风电项目的管理制度,完善了我国海上风电政策管理体系,为打造规范、高效的海上风电开发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希望各方能充分领会并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宏观规划和微观的项目管理工作,全力促成“十三五”建成500万千瓦,在建1000万千瓦的规模化应用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海上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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