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若干政策扶植光伏产业,市级补贴0.25元/千瓦时

发布时间: 2016-04-06   来源:本站编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促进工业经济倍增产业扶持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单个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种政策性扶持。

2015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促进工业经济倍增产业扶持若干政策》

 

 

按照《马鞍山市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2014—2017年)》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一部分 企业转型升级政策

一、设立“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工业及制造业,适用其规定。

四、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1.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按项目贷款利息5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园区)先行兑现50%,市财政再兑现50%,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兑现;对列入国家、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项目,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上级要求及财政体制予以资金配套。

2.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设备总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技改投资导向计划项目库》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园区)先行兑现50%,市财政再兑现50%,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兑现。

3.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国内外企业在我市建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4.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鼓励企业实施重大节能项目、节能技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万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对年节能达到3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节水1万吨以上)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发挥节能(节水)效应后,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企业提升电机能效、锅炉能效。对选用高效电机替换低效电机的,按每千瓦100元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对购买列入《节能环保锅炉产品目录》中的高效节能环保锅炉的,给予设备价款1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实施锅炉改造,对工业燃煤锅炉采用“煤改气(油)”等节能改造的,给予设备价款1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

(3)鼓励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进清洁生产,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再制造等重点项目。对年利用量不低于3000吨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再制造项目,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市级及以上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高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完成淘汰落后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淘汰落后固定资产净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在马注册的企业在我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两化融合。

5.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新认定奖励和考核奖励不重复安排。

(2)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工作。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除省补助资金外,由市、县区(开发园区)再各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5%给予补助。

6.大力推动工业设计发展。对新成立的工业设计公司,自成立当年起,连续四年按100%、100%、50%、50%的标准给予业务用房租赁补贴,四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工业设计公司自成立当年起至第四年,公司与马鞍山企业完成的合作项目,按其合同金额的2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四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工业设计公司获国家或国际大奖的,奖励设计团队100万元;获省级大奖的,奖励设计团队5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新认定奖励和考核奖励不重复安排。

7.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新列为国家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要求通过评定)、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企业,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列为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培大育强。

8.大力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企业缴纳实际养老保险费50%给予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对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个转企”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9.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重组。对成功并购的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的,最高可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市公司、主导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绿色发展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10.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对新进入全国500强、全省100强企业,市政府进行通报,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实施质量、品牌、商标和标准战略。

11.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5万元,对获得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年评选一次)。被评定为“中国名牌”“安徽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安徽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万元、10万元。

1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华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每个奖励10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八、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3.加强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对其他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九、附则。

14.本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15.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1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部分 科技政策

一、设立“加快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科技创新企业,适用其规定。

四、培育科技领军型企业。

1.培育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五、加大对科技中小企业支持。

2.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支持。按照市政府《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马政〔2014〕77号)执行。

3.实行科技创新券政策。向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至1亿元的科技型企业发放100万元面额科技创新券,由企业按1:3配套资金,用于研发机构建设和技术升级。由市经信委与企业签定目标任务书,经审核后对完成目标的给予兑现。

向年销售收入2000—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别发放30万元、20万元面额的科技创新券,均由企业按1:3配套资金,用于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成果、技术服务等,购置核心研发仪器设备,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于发生实际费用的科技创新券,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给予兑现。

六、支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4.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5.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销售收入在全省的排序分档,1—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在全省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上述奖励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6.推进科技保险工作。对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除省补助资金外,由市、县区(开发园区)再各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市、县区(开发园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列入市财政其它资金补贴计划的险种不纳入本补贴范畴。

7.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除省补助资金外,市、县区(开发园区)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七、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8.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

9.鼓励承担实施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及省科技攻关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省当年下拨经费到账额的1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立项的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未配备经费的国家级项目,以及入围并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资助10万元。

10.支持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对列入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不低于60%的研发投入,争取省20%的研发投入,市、县区(开发园区)给予20%的研发投入补助。市、县区(开发园区)每年对省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市属企业主导实施的,市级财政全部承担。

八、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1.支持实验室建设。对列入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经费,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对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13.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创新活动。围绕我市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成效显著,在国家、省考核中获得优秀的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九、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14.提升专利创造能力与水平。发明专利授权后(电子申请),资助1万元/件。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超过7年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本市专利申请8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10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提升专利运用能力与水平。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继续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成功放贷的企业及合作的金融机构予以贴费、贴息。

十、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6.培育发展科技服务综合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级创新型孵化器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创新型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7.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我市企事业单位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长三角区域与我市合作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的入网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8.对在我市注册并获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其创业团队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助,用于创业团队的薪酬、租房等补贴;给予其创业项目最高5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用于创业项目的研发。

19.鼓励县区、开发园区和大型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吸纳创业企业(团队)10家以上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载体,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每年新增企业数,按每户3000元(不超过3年)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助;对其开展的50人以上、市级或市级以上级别的创客大赛、创客品牌活动等,给予30%的活动经费补贴。

20.对经专家评审认定并签定创业辅导协议(每人每年不超过5个)的创业导师给予相应奖励。指导初创期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导师,给予2000元/项目的创业辅导工作经费;辅导对象获得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的创业导师,给予1万元/项目的培育奖励;辅导对象获得新增外部投资的创业导师,按照新增投资额(不含参股天投企业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十一、附则。

21.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2.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23.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部分 金融政策

一、设立“金融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支持中小企业担保融资。

1.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出现代偿的,按照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保费标准不超过1.5%的,同级财政给予1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融资担保机构季末平均在保余额增加且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同级财政对5倍以上部分给予1.5‰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放大倍数统计口径以皖金函〔2015〕8号为准)。

3.市普邦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根据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推荐和税务部门的审核结果直接予以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即:根据企业近3年实际纳税实绩,对年均增长率在10%(含10%)以内的,按近3年实际纳税总额的年平均额,提供1倍信用担保;增长率在10%-20%(含20%)的,提供2倍信用担保;增长率在20%以上的,提供3倍信用担保。单户企业信用担保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4.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进行产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的工业企业,市普邦担保公司可按其已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投资)的10%至30%给予信用担保支持,单户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5.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推荐的“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企业,市普邦担保公司仅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需再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且年担保费率为1%。市财政、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工业倍增融资贷款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担保发生代偿的,对于各县推荐的企业,各县财政承担全额偿付责任;对于各区(开发园区)推荐的企业,由市财政、各区(开发园区)财政按4:6承担偿付责任。

6.由江东控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出资2亿元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工业企业的临时性资金需求,给予年利率不超过15%的优惠利率支持。组建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工业企业扩大规模和转型升级。

7.对于已经办理了“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出口贷”“专利贷”等政策性贷款担保的企业,如因政策原因、经营环境变化导致无法续贷或无法全额续贷的,可转换为市普邦担保公司担保的其他融资产品。对于置换的融资产品,市财政、各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照原比例承担责任。

8.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按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9.为进入沪深交易所上市,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改制成功的上市后备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同级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和上市费用10%的补贴。企业因上市而增加的财务成本费用,由载体单位提出整体奖补方案后按程序报批,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10.企业在争取沪深交易所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每年经营业绩以不低于上年经营业绩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上市企业一定的奖励,奖励期限至上市止(不超过3年)。

11.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我市的,给予投资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12.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除享受相关上市政策外,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

13.对上市、挂牌公司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在确认当年财政给予公司投资在我市总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75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不含政府平台公司)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按发行额度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14.对在我市新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各级政府平台公司融资性质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以下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四、附则。

15.本政策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和江东控股集团负责解释。

16.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17.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四部分 人才政策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

1.重要人才项目资助。除国家、省资助外,引进人才获批国家“千人计划”、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国家高端外专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补助;引进人才或获批国家“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省“百人计划”、省“特支计划”、省“外专百人计划”、省外专培育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 50万元、30万元、3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补助。引进人才获批国家、省常规引智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在市外申报获批、带项目来我市工作创业的以上人才,按程序认定后给予相应的补助、资助。

给予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的企业每年2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生活补助,对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给予3—5万元资助,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启动经费资助;留学人员、在站博士后和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含后备人选)申报获批国家、省科研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获批承办国家级、省级高研班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2万元经费资助。企业创新团队获批省“115”产业创新团队的,设立期内给予企业每年5万元补助。

申报获批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申报获批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奖励;申报获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2.租房补贴和购房补助。引进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且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4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和一次性购房补助。租房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技师可享受50平方米我市公租房房租标准补贴(第一年、第二年全额补贴,第三年补贴三分之二,第四年补贴三分之一);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可享受1000元/月租房补贴。在我市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购房补助;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购房补助。引进人才享受的租房补贴,属企业租房的,补贴给企业;属个人租房的,补贴给个人。享受购房补助的,不享受租房补贴。入驻人才公寓(公租房)的,不享受租房补贴和购房补助。

3.优先提供创业场地。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我市创业的,根据项目需要,投资注册地所在县区、开发园区优先安排创业场所,4年内免收场地租金或给予相应的场地租赁补贴。入驻市留学生、大学生创业园(含软件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免收房租,给予市留学生、大学生创业园经费补贴。

4.优先落户。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F”签证时,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文件的,可以签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等文件的,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签发次数不限;属于重点引进对象的,可协助其向上级公安机关申报永久居留资格。

5.配偶优先就业调动。引进的各类人才随迁配偶,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优先帮助推荐就业,提供全程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其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先予以调动。

6.子女优先入学。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来我市创业的人才,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任意一所公办学校就读;引进的其他人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居住和户籍情况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入学。子女小学毕业后若选择民办初中就读,与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初中毕业后,可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中考,与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7.中介奖励。人力资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引进特殊人才或高层次研发人才团队的,按程序认定后给予适当奖励。

二、开展技能振兴活动。

8.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除国家、省资助外,对获批国家级、省级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

9.技能领军人才奖励。获国家、省技能人才奖励的,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三、提升企业家素质。

10.加强企业家培训。对经市经信委认定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管理层人员)赴国(境)外学习培训,每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附则。

11.本政策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12.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13.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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