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2016年能源市场监管工作要点》,进一步打击路条交易

发布时间: 2016-04-05   来源:本站编辑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市场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果,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能源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
 
 
 
 
 
2016年能源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为确保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的贯彻落实,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按照“依法依规、全程参与、有效衔接、互相配合、形成闭环”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提升监管工作效能,维护能源市场公正公平,促进能源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开展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管
 
    (一)加强能源战略、规划、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开展对重要输电通道建设、油气管网建设等规划的落实情况,及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等能源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国家能源战略、规划的严肃性,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的优化。
 
    (二)加强能源建设项目简政放权后的同步监管。组织开展能源项目优选、核准、开工建设及投产后运行效果等监管,重点开展对简政放权事项的监管,确保放权能够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管得好,切实维护能源项目投资秩序。
 
    二、抓好重点专项监管
 
    (三)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常态化监管。一是规范管道项目核准管理,不得对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土地预审等前置手续的管道建设项目予以核准。二是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油气管道周边土地使用管理,不得在已取得规划许可或已经在建和运行的油气管道上方及安全防护距离内批准建设其他建筑物。三是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管道保护法的要求,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四是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重点对各级各部门及管道企业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情况进行监管。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坚决杜绝“手续齐全的合法占压”等安全隐患再次形成,确保管道安全隐患治理常态化。
 
    (四)开展能源建设项目投资秩序监管。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油气管网、煤炭等能源项目和由政府出资的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进行监管。一是督导协调企业及时办理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二是加强对能源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及相关政策标准加快项目建设,确保按期投产运营。三是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股权转让等倒卖指标或变相倒卖指标行为的监管力度,维护投资秩序。
 
    重点对已列入补贴指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光伏建设项目、承德和张家口风电基地建设项目开展监管督导。
 
    (五)开展能源领域大气污染治理监管。一是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管。以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为依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确保按要求生产和销售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二是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工作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燃煤发电机组升级改造项目进行监管检查,推动全省燃煤发电机组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建设。
 
    三、探索监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六)企业自查。督导企业通过自查自纠,查找问题,主动整改,确保能源项目合法合规建设,按期投产运行。
 
    (七)集中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能源建设项目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有计划、有目的、分步骤开展集中检查,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深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根据监管内容,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适时开展联合监管,形成合力,提升监管效果。
 
    (九)组织有关市发改委开展交叉监管。制订统一的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方式和程序及检查要求,组织各市发改委有关人员对能源建设项目开展交叉监管。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建立项目“异常目录”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未经备案或核准擅自开工、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手续、未按备案或核准内容实施、没有达到竣工验收要求擅自投入生产运营、拒不执行相关检查指令等问题的项目,列入“异常目录”,并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定期抄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建立约谈和通报批评制度。对已获得核准或备案文件的能源建设项目,在文件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或未达到规定进度要求的,对投资主体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责令其加快建设进度。对拖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或存在阻工现象严重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十二)建立项目准入限制制度。对获得光伏年度建设指标的各类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或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建设进度的,取消项目投资主体的开发资格,且三年内不准其在我省区域内再申请该类项目。对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股权转让的项目,取消项目投资主体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转让项目的投资主体三年内不得参加竞争分配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擅自购买项目指标的投资主体,取消其投资光伏项目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完善能源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合作,针对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重点专项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定期发布能源市场监管报告,总结经验,表扬先进,披露问题,督促整改。
 
    (十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活动,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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