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12398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03   来源:国家能源局

  二、投诉处理

  第十条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一并提供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按照规定移送的,一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终止办理,并且告知投诉人终止办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之前,投诉人可以申请撤回投诉。

  第十六条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但是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且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

  (二)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三)对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或者督促被投诉人执行。

  第十八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一)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办结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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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12398,能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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