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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额自发自用两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光伏们发布时间:2022-03-25 15:09:12

3月22日,自治区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额自发自用两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该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区2022年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修订版)》中,实施对象分为工业园区可再生替代项目和零碳工业园区示范项目。前者是具有燃煤自备电厂的工业园区,充分挖掘园区自备电厂灵活性调节能力和负荷侧响应能力,新能源的配置规模要与自备电厂的调峰空间相匹配,新能源所发电量替代自备电厂原有供电量,鼓励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逐步减少园区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提高园区绿电比例。对于有新增负荷的园区,配套新能源装机规模要与园区新增负荷规模相匹配,新能源发电量全部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占用公共电网的消纳空间。

后者为鼓励无燃煤电厂且具有新增负荷的园区,开展零碳工业园区示范建设,以零碳用电为发展目标,率先开展全清洁能源供电,实现零碳用电。园区新增负荷供电100%由新能源电量构成,对于配套新能源所发电量不能满足园区供电时,应购买绿证或参与绿电交易的方式实现全绿电供应,园区应通过配置储能等措施,保证园区电力电量供需自平衡。

文件中要求,申报工业园区应需满足新增用电负荷配置的新能源项目,新增负荷需求的时间周期应不低于新能源的全寿命周期。并要求新增负荷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存量自备负荷部分按需配置储能比例。

在《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中。定义了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为:

一是基于偏远地区生产生活供电的微电网等其他新增用电负荷,可按实际供电需要配置新能源规模,实现全额自发自用。

二是在满足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新增用电负荷内部自有或租用周边其他单位闲置建设用地开发的全额自发自用分散式风电项目,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

三是结合新增用电负荷,利用建筑屋顶开发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容量不超过6兆瓦。

四是利用露天排土场等开发建设条件,用于新增矿区用电的全额自发自用光伏项目。

五是在运燃煤电厂厂用电负荷配置的新能源项目不超过机组容量8%。

同样在申报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时,也要求微电网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矿区用电配套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额自发自用两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19号)精神,有序推进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建设,加快构建全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修订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471-6659119(传真)

电子邮箱:nmgfgwxnyc@163.com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修订版)》

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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