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是《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的日子。
据了解,目前福建省海上风电规划总规模达1330万千瓦,包括福州、漳州、莆田、宁德和平潭海域共17个规划风电场正在推进建设,风电经济已然成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
与此同时,如何防止海上风电场建设占用航路或锚地,减小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如何保障风电设备运输过程和建设施工过程安全;如何在风电场设置、航行警示性标志,防止船舶碰撞……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
为维护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良好通航秩序,保障海上风电场、船舶和人命安全,保护海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福建海事局制定发布了《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海上风电场水域范围内从事项目建设选址、施工、运维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人员以及过往船舶,适用该办法。
Q: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承担哪些交通安全方面的责任?
A: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运维期间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建立出海人员登记、培训、动态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要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要求,至少包括:明确施工、运维船舶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建立施工、运维船舶清单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查;与船方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纳入安全管理责任范围。
Q: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要如何防范交通安全事故?
A: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过程中可能发生以下险情事故:人员落水、伤病、被困;人员需要紧急撤离;船舶发生碰撞、搁浅、失控、沉没、火灾、爆炸等;海上溢油污染;恶劣气象海况可能引发的险情事故;风机倒塌、起重吊装事故。
《办法》规定,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应当针对以上情形制定海上应急处置预案,配备满足海上风电场内应急需要的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海上应急演练。当发生涉及船舶、人员安全及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并将险情情况及时报告海上搜救中心和海事管理机构。
《办法》还规定,以下船舶不得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作业:
(一)内河船舶;(二)渔船或渔业辅助船;(三)船检证书航区等级与风电场水域不符的船舶;(四)其他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船舶或无法满足安全需求的船舶。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缺陷严重情况,责令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立即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作业。
1、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未履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建立海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2、现场施工情况与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内容不符;
3、船舶处于不适航、从事的活动与法定船舶种类不符或不符合其他法定安全标准;
4、出海人员未按规定持有合格有效证书、进行培训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5、施工、运维水域发生险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
6、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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