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源电力”)昨晚发布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
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新版)显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项目保荐人、主承销商,项目保荐代表人为周百川、冯强。
长源电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新版)显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二期项目、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三期项目、国能长源随州市随县百万千瓦新能源多能互补基地二期100MW项目、国能长源荆门市源网荷储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钟祥子项目光伏电站、国能长源潜江浩口2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国能长源谷城县冷集镇23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国能长源荆州市纪南镇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国能长源巴东县沿渡河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国能长源荆门屈家岭罗汉寺7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国电长源谷城县盛康镇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公司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国家能源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和自然人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国家能源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824,798,309股(含本数)。
国家能源集团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长源电力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因此,本次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针对本次发行,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长源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全额出资的国家能源集团合计持有公司1,855,817,730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67.5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拟认购金额不低于90,000万元(不含本数)且不超过150,000万元(不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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