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本规则适用于华中东四省(豫鄂湘赣)和川渝藏同步电网内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
文件提到,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
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储能设施,充电功率应在10兆瓦及以上、单次持续充电时间应在2小时及以上、具备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的能力。
参与省间交易的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国家及省内相关规定,且可调容量须达到10兆瓦及以上,具备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的能力,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文件还提到,发电企业原则上应直接参与华中省间中长期交易。鼓励独立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电力交易主体直接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条件具备时,逐步引入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华中区域省间中长期市场。市场化购电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参与华中省间中长期交易,并应与其参与省内直接交易方式保持一致。
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分为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等。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等。(记者 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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