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该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则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监管方面,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实施监管。
该办法指出,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协调,根据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安排建设时序,力争实现同步投产。如遇客观原因接入工程无法按期投入运行,电网企业应通过临时接入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接入并网。
此外,电网企业应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接入并网设计必要信息、办理流程时限查询、受理咨询答疑等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并在接网协议中明确接网工程建设时间,提高接网服务效率。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若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正常消纳的,电力监管机构应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华夏时报 文/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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