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风力发电企业污染环境 致中华鳖大量死亡

发布时间:2017-06-26   来源:电缆网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养殖户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赫然在列。

  据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均为获评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的案件,涉及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原告人数多达79人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能够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

  在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倪旭龙在温室中养殖的中华鳖突然大量死亡,这一反常现象引起倪旭龙重视,他委托监测站进行论证后得知,中华鳖死亡与养殖场周边的大规模风力发电组有关,遂将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倪旭龙最终获赔1310327.8元。

  据最高法通报,倪旭龙于1993年建温室养殖场养殖中华鳖。2000年3月,海洋红公司在倪旭龙养殖场周边村落建成大规模风力发电机组,其中两组发电机位于养殖场附近。一组位于养殖场东南约100米处,另一组位于养殖场西北400-500米处。2000年9月份后,倪旭龙养殖的中华鳖大量死亡。

  2001年7月,倪旭龙自行委托监测站针对海洋红公司对中华鳖生产影响进行了论证,结论为:风力发电机叶轮转动投影及噪声扰乱改变了温室大棚中中华鳖所需的安静生活环境,且这种惊扰正值中华鳖繁殖、发育和生长期间,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评估损失后,倪旭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海洋红公司赔偿其养殖的中华鳖损失1637966元。

  辽宁东港市法院一审认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当地渔业生态监测中心作出鉴定结论称,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故判决驳回倪旭龙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后,辽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涉环境污染损害纠纷,是基于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渔业水域污染,渔业生态监测中心仅具有渔业污染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中华鳖属于对噪声及光影敏感生物,而本案中风力发电机最近一组机组距离养殖场仅100米,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中华鳖死亡与风力发电机所产生的噪声、转动阴影、电磁辐射等因素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综上,海洋红公司未完成中华鳖死亡与其实施的风力发电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辽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海洋红公司赔偿倪旭龙经济损失1310327.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华鳖死亡与海洋红公司实施的风力发电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侯佳儒指出,一审、二审法院未予认定该因果关系,但再审法院通过对鉴定机构资质的判断以及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了该因果关系的存在。

  侯佳儒解释说,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两个特点,既要符合自然科学上的因果规律,也受社会文化观念、习俗伦理、立法政策等的影响。本案存在对鉴定机构资质出具的两份结论相悖的意见,法院在采信证据方面没有依赖鉴定意见,而是在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确定不予采信鉴定意见基础上,从规范要求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出发对于因果关系予以认定,体现了法学的价值判断对于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重要意义。

  最高法在阐释本案的典型意义时还表示,噪声、光影与电磁波都是可能污染源,本案再审法院根据案件系风力发电厂噪声、光影及电磁致损的新类型污染的特点,综合相关部门就鉴定资质出具的证据,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进行了审查判断,而不是单纯采信鉴定意见。

  最高法认为,再审法院依据风力发电机组与养殖场的距离、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相关规范文件,结合中华鳖的习性,认定了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与中华鳖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中对于专业性问题审查判断的特殊性,对于准确认定污染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关键词:区块链, 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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