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能源局通知:继续停止新普通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

发布时间:2016-12-19   来源:江西能源局

日前,江西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可再生能源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审批管理,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规范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在省里未启动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工作之前,要继续停止新的普通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做好相关风险警示,对无建设计划自行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其立即停工。

  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预防和杜绝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当前我省电力安全严竣形势,现将加强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审批管理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5]8号)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杜绝审批环节不规范形成安全隐患。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本地区已审批的光伏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进行逐一梳理排查,对审批不规范特别是未依法办齐相关支持性文件的项目,一律要求先停工,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所有相关手续。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规范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请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结合《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做好近期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16]66号)要求做好光伏电站备案工作,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组件选型、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严格把关,备案前要充分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提高备案文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要对有效期和撤销、变更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在省里未启动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工作之前,要继续停止新的普通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做好相关风险警示,对无建设计划自行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对媒体反映的上饶鄱阳等地出现的无计划在建项目造成施工人员受伤的事件,当地发改委(能源局)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要督导解决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部门。

  二是要规范做好风电项目核准工作。风电项目核准必须符合所有前置性要求,取得环保、国土(林业)、国家安全、安监、电网等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市一级核准的项目原则上要取得同级及以上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下达的年度计划核准风电项目,按照《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全省风电核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赣能新能字[2016]14号)的有关要求,有计划地做好风电项目核准工作。无计划核准且造成安全事故的项目由核准部门全部承担其审批责任。

  三是要加强生物质(含垃圾发电)项目核准管理。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15〕26号)要求,加强对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审批管理,农林生物质项目要严把资源关,保证生物质资源的合理供应半径,拟核准的农林生物质项目要先纳入省级规划;垃圾发电项目要严把选址关,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拟核准的垃圾发电项目要先进入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并报省里备案。

  四是依法开展水电项目核准管理。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能源、水利、水资源、环保、国土、移民、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对审批权限内的水电项目进行规范审批,确保所需支持性文件合规齐备;要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流域水电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确保项目符合流域开发规划要求;要按权限做好水电项目的各项验收工作。

  二、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要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委会和能监部门的各项安全工作部署,配合做好本地区可再生能源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职能切实加强相关督导工作力度。当前,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办法》(第21号令)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28号令)的要求,对辖区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参照赣能运行字[2016]123号文排查治理重点,配合或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导行动。排查或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向安监部门和能监部门反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安全隐患的意见建议。

  各电力企业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可再生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办理完备相关手续方能开工建设。要督促有关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好工程施工安全全面管理责任,切实消除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按规定将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能监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并向省内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当前,各电力企业要认真汲取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对关键环节迅速开展自查:电网项目对外送工程设备安装、高空作业和带电操作等进行排查;水电项目对主厂区、大坝与升压站工程建设等风险点进行排查;风电项目对大件运输、风机吊装与升压站工程建设等风险点进行排查;光伏(地面电站)对工程建设及电气设备安装等风险点进行排查;各类生物质(含垃圾)参照火电建设风险点进行排查。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系列文件精神,制订好排查工作方案,按时保质完成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的可再生能源在建项目坚决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清单管理和销号管理。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知识培训,通过各种方式迅速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迅速展开排查工作,企业自查情况要按属管理原则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各能源主管部门要将自查、排查存在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应报告所在地政府。

  2016年12月5日

      关键词: 光伏发电,能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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