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风电装机容量将争取达到2.5亿千瓦,光伏发电达到1.55亿千瓦,生物质能达到1500万千瓦。
想想十年前可再生能源小主们的青涩小模样,如今风电、光伏这两位小主脱颖而出,也“分嫔封妃”,挑起了大梁。
帮她们成功晋级的是2006年1月1日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
十年来,这部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为行业高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来看看十年过去了,行业专家如何评价这部法律。
法律作用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孟伟:
从实施10年来的实践看,《可再生能源法》发挥出了应有的作用,一是奠定了完善政策产业的基础;二是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逐渐完善,推动了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三是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能源经济学者聂光辉:
由于当前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建设不配套,各类新能源的专项规划或发展路线图未及时出台,且缺乏市场监管机制,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要求,《可再生能源法》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消纳问题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秘书长秦海岩:
《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优先调度等原则,成为解决弃风弃光难题、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的重要措施。
中国国电集团副总经理谢长军:
《可再生能源法》消纳条款落实不到位,目前,弃水弃风比较明显,西南地区弃水,三北地区弃风形势愈演愈烈,已成为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大瓶颈。新疆和甘肃,甚至达到了47%和45%,应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法》政策体系。
补贴问题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
首先要把《可再生能源法》中好的东西落实好,大家听到的都是补贴不够用,其实最大原因是该收的没收起来、该负担的没负担好。依法治能,要扩大法律的效力,该收的要收起来,一定要把这件事情做好。
中国可再生资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
政府为电力供应商提供补贴将激励其发展清洁能源,但电费之上收取的附加费补贴太低,承诺支付与实际支付之间存在差距,中国的能源需求未被完全满足,补贴不足将削弱开发者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资热情,阻碍可再生能源的长远发展。
解决之道: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1、完善立法标准,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做出原则性规定后,进一步阐述具体操作方式,细化法律条文,提高可操作性,促进利益相关方按照详细可循的具体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完善跨区辅助服务机制,提升可再生能源异地消纳能力。
明确规定东、南部发达省份对西部富余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接纳义务,并对受电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打破地方政府条块分割的现状。
3、完善电量收购激励机制,提升可再生能源上网比重。
可考虑向电网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倾斜,对电网企业接纳、储藏、传输可再生能源电量也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激发电网企业的积极性。
4、完善定期追踪评估机制,提升法律对产业的监督指导能力。
建立定期的追踪和评估机制,让政府部门、立法机构以及公众及时了解《可再生能源法》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对立法形成规范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