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交易机构怎么保证相对独立?

2016-03-01 来源:能源情报

  设在北京和广州的区域电力交易中心将要挂牌。北京中心国网全资,广州中心南网三分之二相对控股。

  按照这种思路,各个省级的交易中心也会采取电力公司全资与控股两种形式中的一种。这意味电改文件中提出的电力交易相对独立或以一种悲观的布局开始。

  此前接触的对电改抱有期望的人士在去年11月底6个配套文件出台后,对电改的期望已经大打折扣。其中缘由就包括对交易机构组建形式的争议,如果电网公司全资或相对控股,怎么保证相对独立?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可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

  9号文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此后争论不断,到底怎么实现相对独立,又能非盈利?交易机构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机构,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电力交易机构怎么保证相对独立?

  配套文件《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对交易机构论述更为详细,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有三种组织形式: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

  其中,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机构,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会员制交易机构由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则组建。

  地方已经组建或正在组建的交易机构主要由电网公司相对控股,已经组建的运行时间并不长,有些机构的人员直接从电网公司而来。在试点地区,有些省份严格界定交易机构为非盈利机构,但缴钱认股怎么回报?地方政府也煞费苦心,也产生了与电力公司的分歧。

  一些省份在探讨,钱可以出,但人事由省里定,人员待遇也由省里定,保证机构的公平性。当然,在制度设计中,交易机构有市场管理委员会保证市场秩序。

  能源局解释说,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一个自治性议事机构,由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主体按类别推荐代表组成,不从交易机构领取薪酬。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组建方案和章程;二是研究提出电力市场建设建议,参与起草(修订)、研究讨论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三是研究推荐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市场主体诉求,提出合理意见建议;五是监督电力市场运营情况和交易规则执行情况,并及时反映;六是根据工作需要,由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授权履行其他职责。

  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式分歧大,主要是交易机构和调度紧密关联。调度机构还在电网公司内部,实行三级调度。

  对于交易机构和调度的职责,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组织,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日以内即时交易和实时平衡由调度机构负责。日前交易要区别不同情形,根据实践运行的情况和经验,逐步明确、规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

  日前交易由交易机构还是调度机构组织,《实施意见》为今后实践留有空间,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试点方案予以明确。

  就是说交易机构和调度很可能归口不同,互不隶属。但是没有调度支持,交易无法执行。两者到底怎么协调?外界有一种声音认为,电力市场建设复杂,要边改革边总结。但是也有疑虑,如果一开始执行的方向有异,很可能造成南辕北辙,兜了一圈重新回到原点。

  能源局为交易机构相对独立,颇费心。能源局解释说,交易机构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成立,交易机构人员可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二是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等组织形式;三是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四是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市场运营业务,共享网络拓扑结构、安全约束等电力系统运行基础信息。

  通过制度保证相对独立?如果承认电力市场复杂,靠现有的监管人员可否胜任?如何保证电网的全资、相对控股的公司做到公平?调度的公司属性和交易机构相对独立不会互相牵扯?……

  相信能源局为了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费尽心思,考虑了诸多方案。但是为何选择一种令人觉得最悲观的方式,仿佛天平已经在这点上倒向电网?

  幸运的是北京广州的交易中心和各省交易中心全无隶属关系,地方交易中心设立中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也差别很大,并有足够的动因争取倾向地方利益的制度设计。希望未来能看到更多让人乐观的制度设计。

  不然,又是打着电力复杂旗号的白忙活。

 

      关键词: 智能电网,电力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