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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支持构网型储能项目试点应用

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时间:2023-07-25 14:34:56

  7月24日,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积极推动西藏电力系统构网型储能项目试点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出:

  积极推进构网型储能项目试点示范应用。综合考虑电力保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对西藏电网整体的影响等因素,鼓励在阿里地区、那曲市、日喀则市、拉萨市等地区先行先试,支持在其他地市稳妥推进。国网西藏电力公司要加强风险管控,做好项目并网测试及功能验证等试验工作,提出符合西藏电网特点的构网型储能并网技术要求;应与发电企业、设备厂家等做好调试方案、安全管控措施的编制和实施,降低构网型储能投产对电网运行产生的安全风险。

  鼓励多元实施路径试点应用。目前,构网型储能的工程实施路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针对存量储能项目,可视评估情况对储能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进行更换升级;二是增量储能项目直接配置具备构网型储能特性的整套储能系统设备。有意愿配置构网型储能的发电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实施路径。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包括设备采购、调试等等不可控因素),应及时与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沟通。

  优化试点项目调度机制。对于构网型储能试点项目,实行优先调度保障措施。电力调度机构应统筹编制构网型储能项目优先调度方案,并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实施,实现应调尽调,应发尽发。

  鼓励试点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配置构网型储能的项目,在满足市场准入条件下,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应做好电力调度和市场交易有效衔接,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构网型储能项目参与市场交易,发挥储能项目系统调节功能,促进构网型储能项目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支持申报国家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有意愿配置构网型储能的发电企业可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3〕77号)有关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择优向国家能源局申报,争取纳入国家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清单。对纳入清单的项目,国家将支持优先推荐参加相关科技创新、标准等奖励评选,并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示范。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加强试点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跟踪总结构网型储能的实施效果。结合实施成效,适时组织相关咨询研究机构编制指导意见和规模发展实施方案,完善构网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对试点项目中的先进可靠、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及标准规范等,加大经验总结,并在全区示范推广。

  原文如下:



  来源:西藏自治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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